張尒傑
你好,像這種情況,公司應該依法給予員工一定期限的醫療期;
並且醫療期內公司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也就不能開除員工;
醫療期滿後,公司如果要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需要依法進行賠償。
根據原人社部1994年發佈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裡面的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所以作為員工來說,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首先參照自己的實際工作年限和在這個公司的工作年限對照自己可以享受幾個月的醫療期。
什麼是實際工作年限,簡單來說就是指你從參加工作開始,到現在的年限。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一點比較難舉證,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因為有檔案記載,所以比較明確。
在私營企業中,這一點很難證明,但是也可以通過以下幾點進行舉證:
1、繳納社保的年限,通常情況下,一個人自繳納社保開始,就應該被認定為是開始參加工作,所以如果員工從工作一開始就繳納社保,可以到社保局打印參保證明,以此來證明實際工作年限,但由於早期很多私營企業為了獲取不合理的利潤而沒有為員工交社保,所以這一點也可能會出現自己的社保繳費年限會比實際工作年限短。
2、找你所有服務過的公司開具書面證明,你是什麼時候入職,什麼時候離職的,並將你所服務過的公司的所有證明串起來證明你的實際工作年限,但這一點幾乎行不通,一是很多企業檔案不完善,會因為查不到你在這個公司的工作年限而拒絕開具證明;二是可能有點公司已經倒閉。
3、如果你從一開始參加工作就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那你的實際工作年限和本單位的公租年限一致。
至於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就比較好理解,就是你在現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多長時間。
什麼是醫療期?醫療期是指企業需要給你治療疾病的時間週期,是從你患病治療開始計算,直到你的醫療期結束。
如果你不是連續治療或休病假,而是選擇斷斷續續的治療或休病假,你還可以按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以下條款計算你的醫療期。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 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看明白了嗎?就是說,如果你的醫療期是12個月,而你沒有連續休病假或治療12個月,那你可以有18個月的醫療期。
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的標準是1+N。
這個我在前面的回答文章中已多次提及,1就是企業需要支付你一個月的待通知金,顧名思義,如果企業提前一個月通知了要和解除勞動合同,那企業可以不支付待通知金。
如果企業一通知你就馬上叫你離職,那就需要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給你。
N就是你在這個公司每服務滿一年,就可以在解除老公關係的時候獲得一個月工資的賠償,如果服務沒有滿一年,但是滿了半年,則企業也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如果你服務不到半年,則企業需要支付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假設老王在這個公司服務了3年4個月,工資是5000元/月。
則老王的經濟補償金為1個月待通知金5000+3.5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17500=22500元。
所以,不論是作為企業還是員工來說,都應該本著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則來處理患病員工的醫療期和勞動關係解除的問題。
國家之所以會制定這些法規來強制規範這些東西,很重要的一點是擔心員工作為弱勢群體,會有一些企業胡來,進而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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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業不會這樣做。企業會根據國家法律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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