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需不需持駕駛證和辦理牌照?

近年來,越來越多名為“老年代步車”的電動四輪車穿梭在大街小巷,備受一些中老年人“青睞”,這種看起來介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的車型,有一部分已經被納入機動車的範圍,如果想要正常上路行駛需要辦理和機動車一樣的相關手續,而近日一位市民已經十分小心謹慎了卻依舊未辦成手續,還讓自己生了一肚子氣,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老年代步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需不需持駕駛證和辦理牌照?

北京房山的趙先生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一輛老年代步車,電商客服表示“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不需要上牌照”。但趙某收到貨物後,發現發票上顯示貨物名稱為“機動車、電動四輪”,這才知道自己受到了欺騙。隨後趙某以商家在銷售過程中刻意對車輛性質進行隱瞞、對其造成誤導,構成消費欺詐為由,將車輛的生產廠家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令該公司“退一賠三”。

老年代步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需不需持駕駛證和辦理牌照?

該公司行為構成銷售欺詐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國家標準(GB7258-2004)規定,汽車為由動力驅動,具有四個或四個以上車輪的非軌道承載的車輛。包括整車質量超過400kg的三輪車輛。因此,本案中該四輪車不屬於電動自行車及非機動車的範疇,而被認定為機動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該汽車銷售公司在進行“老年代步車”銷售時,明確表示該“老年代步車”為非機動車,而銷售人員作為專業人員,且發票等會顯示車型分類的書面文稿已經明確標註卻仍口頭向消費者承諾“老年代步車”為非機動車,主觀上存在故意欺詐消費者,誘導消費者購買“老年代步車”,存在欺詐行為。

​該汽車公司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汽車銷售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因此趙先生本身購買的“老年代步車”汽車銷售公司應該進行退貨同時對其進行三倍賠償。雖然理論上來說,趙先生作為一個成年人理應有自己的判斷力,知道什麼樣的車算作“機動車”什麼樣的車算作“非機動車”,但實際上,對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屬性、是否需要上牌照,駕駛該車輛是否需要駕照以及車輛生產者是否具有相關資質等事實的判斷仍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因此應當完全由車輛銷售商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趙先生並無責任。法院二審也完全支持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判令“老年代步車”銷售商除退貨退款外,另向趙先生支付三倍賠償金89400元。

老年代步四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嗎,需不需持駕駛證和辦理牌照?

若買家駕駛未取得駕駛證的機動車要承擔什麼責任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即便是因為賣家的欺詐行為使得“老年代步車”未能正常上牌照,買家趙先生也存在被行政部門處罰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嚴重甚至拘留的風險。

看來消費者消費時不僅要滿足自身需求,更要注重合法合規,切莫讓一時的大意給自己造成損失,賣家更應當注意在給消費者推廣時要宣傳內容和產品本身相符,切莫誤導消費者,否則遭殃的可是自己。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