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同行“偷心”,提起商標侵權之訴,“諾心”蛋糕不願他人分食

如果蛋糕碰上互聯網,會產生怎樣的反應?除了美味外,可能還有商標糾紛。前幾年,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便審結了一起在互聯網上銷售蛋糕而引發的商標糾紛案件,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即判令上海手樂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手樂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諾心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諾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7.5萬元。

不滿同行“偷心”,提起商標侵權之訴,“諾心”蛋糕不願他人分食

據瞭解,諾心公司與手樂公司同樣系從事高端蛋糕及食品研發、生產、配送、銷售的B2C電子商務企業,因認為手樂公司在經營的官網上擅自使用“諾心”及“LACAKE”標識,侵犯了其註冊商標專用權,諾心公司提起了該案訴訟。

同業競爭引發糾紛

據瞭解,諾心公司成立於2010年12月,經營範圍包括加工、生產糕點(烘烤類糕點)、銷售自產產品等,實際經營模式為在線出售自行烘烤的蛋糕等西點。該公司在第30類咖啡、麵包、糕點、茶飲料等商品上核准註冊有“諾心”及“Lecake”商標(下稱涉案商標)。

不滿同行“偷心”,提起商標侵權之訴,“諾心”蛋糕不願他人分食

2015年6月,諾心公司發現手樂公司在其經營的“貝心”網站(網址www.lacake.com)、生產的蛋糕外包裝、各大團購網站上,大量使用了“貝心LACAKE”與“LACAKE”等標識,上述標識與涉案商標極為近似,在商品種類和銷售模式上亦相同,造成消費者產生誤認和混淆。手樂公司經營的“貝心”網站的域名與其“Lecake”商標相近似,該網站從事相關蛋糕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也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了誤認。

不滿同行“偷心”,提起商標侵權之訴,“諾心”蛋糕不願他人分食

諾心公司表示,手樂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涉案“諾心”及“Lecake”註冊商標專用權,對其造成了巨大損失,故請求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判令手樂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餘萬元。

據瞭解,手樂公司於2013年9月起主辦並經營“貝心”網站。該網站醒目位置標註有“貝心”標識,其中“心”字所使用的花式字體與諾心公司使用的標識“諾心”中的“心”字一致,同時多處出現“貝心”與“LACAKE”標識,該網站亦在線出售蛋糕。

手樂公司在原審中辯稱,其使用的“貝心”標識與諾心公司持有的涉案“諾心”商標相比,無論是字形還是發音均不近似,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而其使用的“LACAKE”標識與諾心公司持有的涉案“Lecake”商標中的“cake”均是蛋糕的英文拼寫。“LA”是英文“Loveall”的縮寫,與“Le”不構成近似,故手樂公司使用涉案標識及網站域名均不構成商標侵權。

據一審法院查明,手樂公司在大眾點評網所售蛋糕團購券的用戶評論區中,有多名用戶將該團購的蛋糕品牌與涉案商標相混淆後發表評論,有“還以為是Lecake”“誤以為是諾心的下單了”“原以為是Lecake諾心”等表述。

經審理,一審法院以手樂公司擅自使用“LACAKE”標識及註冊域名為“lacake.com”的網站的行為,侵犯了諾心公司享有的涉案“Lecake”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一審判決手樂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域名“Lacake.com”以及依據該域名建立的網站,並賠償諾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7.5萬元。

手樂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手樂公司上訴稱,其實際使用的標識為“LACAKE”,並未侵犯諾心公司對“Lecake”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LACAKE”是一個商品名稱,其中“CAKE”是蛋糕的英文翻譯,無任何顯著性。“La”和“Le”則都是法語中的定冠詞,前者修飾陰性單數詞,後者修飾陽性單數詞,均類似於英語中的“the”,故無論使用“La”或“Le”修飾名詞,均系直接表示“一種蛋糕”,並不具有顯著性。另外,諾心公司持有的“Lecake”商標並非花色字體,後5個字母都是小寫,而手樂公司使用的是紅色全大寫的字母“LACAKE”,兩者存在明顯差異;手樂公司使用的“LACAKE”標識與涉案商標“諾心”及“Lecake”差別明顯,不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和誤認,不構成侵權。

諾心公司辯稱,根據其提交的證據表明,手樂公司實際將“LACAKE”作為商標使用,而非作為商品名稱使用;諾心公司在通用商品名稱“cake”前添加“Le”變成“Lecake”並作為商標獲准註冊之後,經過使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顯著性進一步提升,其他市場主體如果要正當使用,應僅限於通用名稱部分,且用於描述相關商品的性質和特點,並對具有顯著性的在先商標進行合理避讓。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將法語定冠詞與英語名詞組合在一起並不屬於常規的語言搭配方式,手樂公司可以主張“LACAKE”譯為“一種蛋糕”,但並不能否定其在經營中將“LACAKE”主要作為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標識予以使用的事實,故手樂公司有關其使用“LACAKE”標識具有合理理由的主張不能成立。另外,諾心公司在一審時提供的證據表明,在諾心公司2013年11月受讓涉案商標之前,“諾心Lecake”品牌於2012年1月已被網友所提及, 2013年1月便有網友將“M'CAKE”“21CAKE”與“諾心Lecake”進行比較,由此可見,“諾心Lecake”品牌通過相關市場主體的宣傳、經營,在手樂公司註冊“貝心”網站前已為在線購買蛋糕的相關公眾所熟知,原審法院結合“貝心”網站上的相關標註內容綜合判斷上訴人手樂公司註冊、使用“lacake.com”域名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並無不當。而從手樂公司陳述的事實來看,手樂公司的經營方式主要為通過各團購網站出售蛋糕團購券,並在“貝心”網站上錄入送貨信息後完成銷售,故手樂公司的網站是其在線出售蛋糕的一個重要環節,而各團購網上顯示的手樂公司網站地址域名中包含了與涉案“Lecake”商標相近似的英文單詞,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據此,二審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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