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當被告:事關“名分”不宜當和事佬

文/高遠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第一次充當了一回被告。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告上法庭的,是綜合實力位居中國民營企業500強前列的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力西)。

不過德力西集團原本要控告的對象並非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而是一家跟他長得非常像的民營企業——第三人德力西聯合開關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德力西),德力西集團本尊無法接受第三人德力西與自己名稱相近,遂以第三人德力西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交《企業名稱爭議申請書》,請求其責令第三人變更企業名稱。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當被告:事關“名分”不宜當和事佬

德力西集團卻沒等來自己期望的結果。針對該申請,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作出了《工商總局關於德力西集團有限公司企業名稱爭議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以原告德力西與被告第三人德力西企業字號不同,且不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為由,核准第三人的企業名稱並無不妥,駁回了原告德力西渴望被告第三人德力西更名的請求。

初次維權失敗的德力西並沒有氣餒,而是將替第三人德力西說話的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告上了法庭。據北京頭條客戶端4月26日報道,訴訟期間,因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現已併入新設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該案也成為全國首例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被告的涉知識產權行政糾紛案件。目前北京知產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判決結果有待進一步披露。

反觀此案,這並不是德力西集團第一次為自己“德力西”的專屬商標維權,而像德力西集團這樣的知名品牌企業的商標總是會出現各種雷同情況。比如有“旺仔”牛奶也有“旺好”牛奶,有“康師傅”也有“康帥傅”,有“洽洽”香瓜子亦有“治治”香瓜子,一個“大白兔”商標衍生出“大白兔屋”“好寶寶大白兔”“大白兔小樂”等類似名號,還有像本案例中有“德力西”也有“第三人德力西”……這些蹭名牌商標的山寨商品總是讓消費者一不留神就受騙,但為某些“機智”商家指明瞭一條捷徑。對於這種情況,中國並不是沒有相關法律條款對其進行約束。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當被告:事關“名分”不宜當和事佬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有提到: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以致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稱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也提到: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迴歸本案例,德力西集團綜合實力連續十多年榮登中國企業500強榜單,是中國電氣行業龍頭民營企業。而第三人德力西聯合開關集團有限公司是何方神聖?網上沒有太多關於它的公開資料,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如果將相似的二者作對比,會發現它們之間的關係更像是“原版”跟“山寨版”。

當然,不能根據名氣的大小來決定二者在法律面前的平等關係,如果是德力西集團註冊“德力西”商標在前,那麼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人德力西則屬於扇子使用有影響力的德力西企業名稱,讓人誤以為是那個知名度比較高的德力西,那麼此舉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首當被告:事關“名分”不宜當和事佬

如果是第三人德力西集團註冊“德力西”商標在前,那麼根據《商標法》可能分兩種情況:要麼是第三人德力西搶先註冊德力西集團已經使用並有廣泛影響的“德力西”商標,在商標法中在商標局受理這種情況的註冊申請時就該駁回的;要麼是鼎鼎大名的德力西集團冒用了名不見經傳的第三人德力西的商標,這種情況就屬於:德力西集團已經在電器商品上先於第三人德力西將“德力西”打造成知名商標,則德力西集團可以在電器市場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需要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也就是說在此案例的糾紛中,不管誰先註冊並使用了“德力西”品牌商標,原工商管理總局在處理兩個長得很像的德力西時,應先判斷當事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混淆或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可能使公眾誤解,然後需要作出為其“正名”的舉措將二者區別開來,以防止誤導消費者將默默無聞的“第三人德力西”錯認為知名“德力西集團”,從而作出錯誤購物選擇。相反若是不考慮這些現實影響以及上述法律條款,僅是死摳字眼認為原告德力西集團與第三人德力西企業字號不同(避而不談二者相似之處),且以不在同一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為由,當和事佬試圖讓兩個傻傻分不清的“德力西”和平共處,不僅被侵權的一方不答應,恐怕中國廣大消費者也不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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