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近日,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定一起正当防卫案件

2019年3月8日21时许,王某酒后在贵阳市南明区魏某的餐馆旁小便,被魏某制止。王某遂叫来同行的朋友李某等共计四人冲进魏某的餐馆对魏某实施殴打。魏某一直未还击,导致身体多处被打伤流血后,为躲避殴打逃进厨房。王某、李某持塑料板凳追进厨房对魏某继续殴打。慌乱中,魏某随手在厨房拿菜刀挥中李某大腿一刀。随即殴打停息,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也赶到现场。李某腿部刀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魏某头部及肋骨两处伤情经鉴定均为轻微伤。

南明区院提前介入后,经查阅相关案件材料后认为:魏某是因制止不文明行为引发李某等四人对其追打,且前期一直没有动手还击。魏某是在不法侵害持续进行时,为制止不法侵害,持刀砍伤他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侦查机关收到该院对本案的意见后,已于近日对本案做出了撤案处理。谢某等人也因寻衅滋事行为受到了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金玖佰元的处罚。

针对该案,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公众: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大家在遇到不法侵害时,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勇于与不法侵害作斗争,有效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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