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失聯男孩”母親一審獲刑1年3個月,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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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太不理智的行為了,害人害己。

事件簡介:

陳某丹與黃某甲系夫妻關係,子黃某乙11歲。

陳某丹為測試黃某甲對其及兒子黃某乙是否關心,謊報了黃某乙走失的虛假警情。

2018年11月30日,陳某丹將黃某乙放在事先準備好的四輪電瓶車內,讓其不要下車回家。

當晚,陳某丹以其子走失報警求助,並告知其丈夫黃某甲及親戚、朋友,後打印尋人啟事進行大範圍張貼、發放。

12月4日晚,公安機關將黃某乙找回。

尋找黃某乙期間,樂清市公安局共出動警力600餘人次,虹橋鎮政府、多家社會公益組織及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尋找黃某乙,黃某乙走失的消息經全國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4月29日上午,樂清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陳某丹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一案,判處陳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是我國《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適用本款規定的,僅限於四種情形:編造、傳播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陳謀丹的行為,屬於編造傳播虛假的警情情形。


陳謀丹在婚姻中缺乏安全感,竟然利用兒子測試丈夫的感情,作出了過激的行為。

然而,直到其被判刑,其丈夫也沒有出現。所以,感情不能靠這樣的行為來維繫。

在這個事件中,社會各界體現了滿滿的正能量。但公眾的善良和對公益的追求,不能被這樣消費,陳謀丹害人害己,也只能自己承擔這樣的後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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