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買方購買種子貼牌出售 賣方和買方都要擔責任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草種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狼尾草種子3800公斤,種子名稱為“某某號”。甲公司將購得的種子出售給外地一些地區的農戶。農戶在種植過程中發現長出的狼尾草存在問題,農戶向當地有農業部門反映,農業部門經調查發現農戶購買的種子是三無產品為假種子。很多農戶向法院提起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公司賠償農戶的實際損失。

甲公司將乙公司起訴至法院,甲公司稱,乙公司出售給自己的種子均為假種子導致甲公司需要賠償農戶損失高達百萬元,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還種子款並賠償實際經濟損失。庭審中,乙公司辯稱,合同上種子名稱是根據甲公司的要求起的名字,出售給甲公司的種子是自己從國外購買所得,手續合法,並非是假種子;甲公司出售給農戶的種子和甲公司從我方購買的種子亦並非同一種子。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乙公司返還50%的種子款並賠償甲公司應承擔農戶的損失的50%。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和乙公司提供的合同均顯示收貨地點為第三人處,農戶所在地法院認定農戶的種子均系從第三人處取得,法院可以認定農戶種植的種子與甲公司出售給乙公司的種子系同一種子。雙方合同簽訂於2016年,但落款時間為2006年,系雙方故意為之;合同約定的種子名稱實際系以甲公司名稱中的關鍵字取名;結合上述理由並根據雙方人員微信聊天記錄,法院可以看出雙方明知狼尾草種子系乙公司外購所得,然後命名某某號,由甲公司對外銷售,雙方明知某某號的種子是不存在的。結合雙方的過錯,法院認定乙公司承擔甲公司50%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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