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证券代码:000611 证券简称:天首发展 公告编号:定2019-03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邱士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乔铸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7年7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通过其指定的下属企业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天成矿业持有的天池钼业75%股权和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3.42亿元债权的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交易完成后,本公司通过下属企业间接持有天池钼业75%股权并享有对天池钼业3.42亿元债权。2017年12月29日,标的资产天池钼业75%的股权已过户至本公司合伙企业吉林天首名下,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完成。2018年8月24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拟终止与专业机构北京日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作投资的议案》,公司已终止与专业机构日信投资的投资合作。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过渡期间天池钼业亏损金额25,491,974.99元,按其75%的亏损额计算19,118,981.24元由天成矿业承担,冲减剩余股权款。目前,交易各方仍将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公司正在积极推进钼矿工程的建设施工。2019年4月3日和2019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天池钼业、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施工、采购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天池钼业建设小城季德钼矿25000t/d项目,由承包人中冶天工以总承包方式承包,项目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8亿元人民币(具体以合同约定条款,实际结算为准),本公司为天池钼业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

2、2018年8月23日与浙江绍兴五洲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印染”)签署了《关于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公司向五洲印染出售持有的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2.26%股权事项达成一致,2018年9月27日和2018年12月17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目前,本公司正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早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3、2018年9月27日和2018年11月1日,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18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13日,同意公司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 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97元/股,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公司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情况一致。2018年12月5日,公司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临[2018-96]),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除满足授予条件、限售期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业绩考核要求,否则,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2018年10月15日和2018年11月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正在推进过程中。

5、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公司下达([2017]冀01民初字第137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件,自然人吕连根诉河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1300万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另计),违约金130万元,以上合计2730万元。2016年12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一),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29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5.16%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6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0日);2017年1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执保231号之三),吕连根申请冻结本公司在包头天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出资,占注册资本100%的股权,冻结期限2年(2017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9日)。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7]冀01民初137号),判决:驳回原告吕连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300元,鉴定费80700元,共计259000元由原告吕连根负担。鉴定费80700元由被告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18年10月14日,吕连根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3月8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2018]冀民终1225号),对本案二审裁定如下:撤消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6、2019年3月27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内01民初104、87、89号)《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该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显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已受理自然人姚新顺、许丽月、许长青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诉讼将于2019年5月20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开庭审理。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9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八、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