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者私蓋公章惹糾紛 送件員訴訟維權

送件員崔某拿著蓋有某速遞公司公章的工作證明向該公司主張權益,速遞公司否認勞動關係,後崔某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崔某的仲裁請求,速遞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快遞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是一家速遞公司,其稱雖名為速遞公司,但公司本身沒有自己的運輸和送快遞的人員,公司是與各站點之間系合作關係,各站點人員構成及工作模式不需要向公司報備,不接受公司的統一管理,公司以各站點收發快遞件數不定期與站點結算收益,崔某是其合作者之一李某僱傭的,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李某按時派件、收取負責區域內的快件,李某經營的設備投資、人員安排、操作生產工具等由李某自行解決、安排。工作證明的公章是李某私蓋的,不認可與被告崔某存在勞動關係。

李某作為證人出庭稱:其以原告速遞公司名義在承包片區收件、派件,崔某是其僱傭的送件員,他當庭回憶說:有一天,已經離職的崔某說自己找到了新工作,但需要原單位給出具離職證明, 證明上的內容是崔某口述的,自己覺得沒有什麼問題,就為崔某出具工作證明並加蓋速遞公司公章了。崔某不予認可。

結合庭審情況,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崔某提交的工作證明已加蓋速遞公司印章,該證據足以證實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同時,李某、速遞公司均未將李某個人僱傭的情形明確告知崔某,李某向崔某發放速遞公司工作服,並安排崔某以速遞公司名義收件、派件的行為使崔某有理由相信實際是為速遞公司提供勞動;速遞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崔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依法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駁回了速遞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 速遞公司提起上訴,二審調解,確認速遞公司與崔某2017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速遞公司分期支付崔某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現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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