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宣扬童星效应,重在落实

文|张西流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重在落实




据近日的媒体报道称,4月30日起,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规定强调,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这意味着,明星亲子类节目恐怕将迎来一波大降温。

随着一些明星亲子、儿童真人秀等综艺节目的热播,“童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追捧,不少家长倾尽精力、物力和财力,试图将自己的孩子培养成“童星”。

不得宣扬童星效应,重在落实


比如,一些以“星二代”和“童星”为卖点的真人秀节目,让乳臭未干的孩子穿露骨装,跳成人舞,唱缠绵情歌,明显破坏了未成年人的发育和成长规律。如此语境下,广电总局出台《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如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以此遏制未成年人节目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

儿童选秀类节目,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虐童行为。然而,这种虐童行为,经过了“艺术包装”,又不被法律所禁止,因而被众多电视台和家长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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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童模”的母亲,曾振振有词地称:“小孩子穿比基尼并不在有关部门禁止之列”。问题是,有些做法虽然是合法的,但并非是合理的。

比如,让孩子去当所谓的“童星”或“童模”,将演艺圈一些浮躁心态,以及功利思维,过早地灌输给了孩子,甚至强加在孩子身上,这种拔苗助长的方式,势必会造成孩子畸形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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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儿童选秀类节目,既是“童星加工厂”,更是一些电视台和商家的“提款机”,为了吸引公众眼球,拿“童星”和“童模”当道具,发不义之财,这已经够缺德了。

但是,有的家长被功利冲昏了头脑,不明是非,与电视台和商家同流合污,一起去消费和透支孩子的童贞,更是愚蠢至极。要知道,让孩子过早地涉足成人领域,做一些“少儿不宜”的事情,可能会毁了孩子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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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未成年人节目,关键是“去成人化”。首先,广电总局应该拿出一个果断强硬的管理措施,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电视栏目(节目)申报、评审制度,对审查通过的在播电视栏目(节目)进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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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应对少儿影视作品中的暴力、低俗、危险情节和不文明语言做出严格限制,将未成年人的“视界”限定在保护的范围内。再者,应严格执行新广告法,禁止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播放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的广告。特别是,进一步强化电视台、网络等公共媒体自律和监督责任,一旦出现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节目,将追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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