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贛州法院網訊 4月30日上午,石城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陳某霖等4人惡勢力團伙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陳某霖有期徒刑三年;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賴某發、李某遙、許某濤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霖、李某遙、賴某發、許某濤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石城縣琴江鎮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了以陳某霖為糾集者,李某遙、賴某發、許某濤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2017年7月6日因李某遙和他人爭吵,陳某霖邀集賴某發、溫某(另案處理)、溫某邀集被告人許某濤,四人毆打鄭某濤、陳某、鄭某福,經鑑定,鄭某濤傷情為輕傷二級。2016年12月6日22時,陳某霖邀集李某遙等七八人到“老北京”夜宵店,毆打打傷吳某群;2016年12月18日,陳某霖團伙受黃某真(已判刑)指使,與阻礙琴江鎮濯坑村“馬丁光伏電力”施工的當地村民發生衝突並毆打村民,致一人輕傷二級;另查明,2014年3月9日,陳某霖與陳某東發生爭執,隨即邀集三四個朋友(身份不詳)對陳某東進行毆打,致其輕傷二級。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石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霖夥同被告人李某遙、賴某發、許某濤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情節惡劣,四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某霖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石城縣一惡勢力團伙4成員一審獲刑3年至1年不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