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6起判處實刑罪犯未交付執行刑罰案件

2019年4月12日,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將劉某、舒某某集資詐騙案等6起判處實刑罪犯未交付執行刑罰的案件交予我院要求糾違。

南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6起判處實刑罪犯未交付執行刑罰案件

我院經核查認為,貴陽市女子看守所在押人員劉某、舒某某、淳某某、黃某某、熊某某、楊某某、楊某等6起案件7名罪犯經二審判決終結,但上述案件的原審法院南明區人民法院均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在判決裁定生效後十日內下發《執行通知書》並交由公安機關執行,導致貴陽市女子看守所無法將上述6起案件的7名罪犯依法交付監獄執行刑罰。

2019年4月15日,我院向南明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上述核查情況,並向南明區人民法院發出6份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該院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該院知悉後,迅速整改落實。已按規定於同年4月16日向貴陽市女子看守所送達了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我院與南明區人民法院議定,在今後的工作中,進一步加強雙方的溝通協調和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合力,避免此類違法情況的再次發生。

刑罰交付執行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的重要環節,關係國家法律的統一實施,關係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加強對刑罰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是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保證刑罰執行工作規範有序進行的重要舉措。我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檢察力度,確保刑罰執行工作依法、規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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