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6起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案件

2019年4月12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刘某、舒某某集资诈骗案等6起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的案件交予我院要求纠违。

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6起判处实刑罪犯未交付执行刑罚案件

我院经核查认为,贵阳市女子看守所在押人员刘某、舒某某、淳某某、黄某某、熊某某、杨某某、杨某等6起案件7名罪犯经二审判决终结,但上述案件的原审法院南明区人民法院均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下发《执行通知书》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导致贵阳市女子看守所无法将上述6起案件的7名罪犯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2019年4月15日,我院向南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上述核查情况,并向南明区人民法院发出6份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该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该院知悉后,迅速整改落实。已按规定于同年4月16日向贵阳市女子看守所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我院与南明区人民法院议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形成合力,避免此类违法情况的再次发生。

刑罚交付执行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保证刑罚执行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举措。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检察力度,确保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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