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一職工與領導喝酒死亡,警方:死者飲酒二兩,席間無衝突,7名聚餐當事人與死者家屬正協商善後事宜。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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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對該起飲酒造成意外死亡的事件分析,7名聚餐當事人不存在惡性勸酒等不當行為,也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出於對同事的人文關懷,可能會拿出一些人道補償。不過這樁飲酒導致公職人員死亡的深刻教訓,也給眾人敲響了一記警鐘,飲酒一定要適量,尤其是身體健康狀況不允許時,千萬不要在酒桌上“拼酒逞強”。

4月20日,蘭州七里河區委宣傳部通報稱,4月12日,該七里河區衛健局幹部高某與單位領導數人聚餐飲酒。席間,聚餐人員發現高某臉色蒼白,身體不適,及時撥打120電話,急救人員趕到時高某已死亡。目前,7名聚餐當事人與死者家屬正積極協商解決善。

根據當地警方調查披露,高某飲酒大約二兩左右,血液檢測指標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間未發生爭吵和打鬥行為。

有一個細節需要指出,當地公安部門為進一步查明死亡,需要對死者進行病理解剖。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高X眾家屬卻稱需要商量是否進行病理解剖,截止目前一直未向公安機關提出病理解剖申請。

家屬意外飲酒死亡,且飲酒並未過量,而家屬卻遲遲不願意配合警方進行病理解剖,這從一個側面說明,死者高某確實存、抑或是隱瞞了一些不宜飲酒的病因。譬如嚴重的高血壓、心臟病、肝臟疾病、糖尿病等。否則一個身體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因區區2量小酒丟掉寶貴性命。

醫學研究表明,高血壓心臟病患者應該戒菸(限酒)。酒精的攝入不僅會增加高血壓併發心腦血管病,而且嚴重時會導致心梗、腦梗或猝死;對於患有嚴重肝病的患者而言,喝酒無疑是致命的。因為酒中含有主要成分為乙醇(俗稱“酒精”),酒精主要是通過肝臟代謝、解毒的,進入人體後可加重肝臟負擔,嚴重影響肝臟正常的功能,造成肝損傷,危害健康,嚴重者能引發肝衰竭、肝腦病導致患者丟掉性命;糖尿病患者也不能喝酒,因為喝酒會加重糖尿病患者肝臟負擔,加之糖尿病患者肝臟解毒功能差,攝入酒精就會加重肝臟負擔,還會發生高血脂症和代謝紊亂,有嚴重慢性併發症時,飲酒可導致病情急劇惡化,甚至危及生命。

所以,糖尿病人、高血壓、心臟病等患者,應該珍惜、關注自己的身體健康,絕對禁止飲酒,以杜絕酒場悲劇的發生。


霍小姐的八卦爐


聚會喝酒本來是調解氣氛,誰也不曾想到發生意外死亡事件,事件發生了,聚會的人員誰也躲不過去。


有段時間在企業工作,期間也參加一些飯局,記得某次飯局一位女同事拿起一杯紅酒“一飲而盡”,在為她的酒量喝彩之時,也是深深的擔憂,大家一看這位女同事比較“能喝”,“放得開”,紛紛過來勸酒,之後,女同事喝的酩酊大醉……

恰好我們租住在一個小區,一起回到公寓,女同事連吐在哭,嘴裡叨嘮著“我上個學不容易,在村裡……”雖然我不齒她的行為,但是為之動容。



大家看完通報,相信是和我有同一感覺的,又不是過節,又不是親戚,幾個關係比較好的同事聚在一起喝點小酒,估計是沒有人信的,相信酒桌之上的未必是朋友,但是出了事兒,誰都不可能拍拍屁股走人,哪怕是人道主義補償也是需要的,想來對於死者是無妄之災,然而參與聚會的人又何罪之有呢?

對於此事,我想每個人都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過錯買單。


秘語相傳


從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同飲者在法律上也許不用承擔責任,但在當今的社會環境中,無論如何也免不了人道主義賠償。

據報道,4月20日,甘肅蘭州七里河區委宣傳部微信公眾號通報稱,4月12日,蘭州市七里河區衛健局宣教中心幹部高X眾通過其單位辦公室主任楊Ⅹ宏,聯繫高X珠等人相約晚間在蘭州市七里河區瓜州路“今X齋”茶樓聚餐飲酒。席間,聚餐人員發現高X眾飲酒幾杯後,臉色蒼白,身體不適,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待急救人員趕到時高X眾已死亡。

事發接警後,蘭州建蘭路派出所、公安七里河分局技術大隊警察第一時間趕赴省中醫院現場,將涉及相關人員全部帶回調查,並對“今X齋”茶樓進行了現場勘查,調取查看了監控錄像。經調查初步結果如下:高X眾等人於4月12日下午19時至19時30分許,開始聚餐飲酒,至21時30分許,高X眾突發身體不適,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此期間,高Ⅹ眾飲酒大約二兩左右,血液檢測指標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間未發生爭吵和打鬥行為。

首先,從法律上來說同飲者並不負有賠償責任。因為相約飲酒屬於正常的民事交往活動,大家一起聚餐是好意施惠的情誼關係,所以同飲者不能動輒得咎,否則便會對民間風俗造成影響。更何況,事發當晚同飲者也不存在勸酒、逼酒行為,高X眾僅僅喝了2兩酒便突發不適,這顯然是出人意料的。另外,在發現高X眾突發不適後,同飲者立即展開了施救行動,所以並沒有什麼過錯。因此,這起事件更像是意外事件,同飲者並不負有法律責任。


當然,考慮到當今社會的現實情況,同飲者肯定是“難辭其咎”,尤其是組織這場飯局的領導楊X宏。即使是為了息事寧人,他們也願意承擔部分經濟賠償責任。更何況,就算這事鬧到法院,法院也會根據“公平原則”,讓同飲者對死者家屬適當補償。

所以,聚會有風險,喝酒需謹慎。


冰焰


這又是一個因為喝酒引發悲劇。根據最新的報道,蘭州七里河區衛健局宣教中心幹部高某眾,通過單位辦公室主任楊某宏聯繫其他幾人相約到茶樓聚餐飲酒,在席間高某眾飲酒幾杯後臉色長白,身體不適,同桌人立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待急救人員趕到時高某眾已經死亡。



高某眾為當地愛衛會工作人員,34歲,由於愛衛會與衛健局合併,剛去上班4天。根據警方調查,高某眾飲酒大約二兩左右,血液檢測指標為30.26毫克每100毫升,聚餐期間也沒有發生爭吵和打鬥行為。目前,7名參加聚餐人員正在與家屬積極協商解決善後問題。

中國人有著悠久的酒文化,很多事情都是通過酒桌來表達和辦理的,因為朋友,同事相約聚餐飲酒也是經常的事兒,在我們的生活中也會經常遇到。特別是這起悲劇,大家相約聚餐飲酒,更像是一場新同事間交流感情的聚會,而聚餐飲酒的召集人還正好是死亡的高某眾。按照以前出現過聚餐飲酒造成人員死亡的相關判罰,這次參與聚餐飲酒的7人,或多或少的要拿出一定的費用來用於高某眾的善後,因為聚餐飲酒的提議者是其本人,並且在酒桌上有沒有勸酒,爭吵打鬥行為,因此參加聚餐的7人不會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作為公務人員和黨員幹部,這其中還有黨員領導幹部,他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黨員的紀律處分條例,可能會受到紀律處分的。


懂知識的小胖子


對於這樣的事情,你是無法從法律上來進行分析的,一句話:“誰攤上誰倒黴,該賠還得賠”,不要講什麼這個那個,因為這是誰也無法預料的偶然突發事件,只能說同桌就餐的撞大運了,多少都是要掏點的,難道不知道中國式寬容裡面有一句“人家人都死了”這句萬金油嗎?

是啊,人家人都死了,你們還在為誰對誰錯斤斤計較嗎?人家人都死了,你們還在那計較賠多賠少嗎?類似中國式寬容,無處不在,我們有什麼辦法,這個時候你講理是講不通的,死者為大,那就是最大的理。

我們看整個飲酒過程,同桌就餐者沒有任何人進行勸酒,這屬於死者的自主行為,酒場上大家都知道,人家端起杯子了,你總不能奪下來吧,這是起碼的規矩。通常來講,酒桌都是勸喝的氛圍,哪還有阻止他人喝酒的。其二,死者並沒有明確的身體疾病,即便是有疾病,那麼他在酒桌上也是隱瞞了病情,其它人是不知情的。其三,飲酒三兩,除非有重大疾病,不然是不足以造成死亡的。

該事件實際上錯就錯在一個“巧”上,恰巧死者喝酒了,恰巧他的身體就因為這二兩酒發生反應了,恰巧就在要命那個節骨眼上了,要擱以前,死者就是喝二斤可能都沒有事兒,但事情就是那麼寸,就是那麼勁勁兒的。


元芳有看法


根據新聞描述,死者飲酒期間沒有人勸酒或惡意灌酒,且席間沒有衝突,死者發生意外後,同席飲酒者也及時撥打了急救電話,那麼7名當事人就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過,看在大家都是同事的份上,估計最後會有人道補償。




同席飲酒是否需要擔責?這個要分情況來看待了。

第一種情況是強迫性勸酒。如果同席飲酒者存在強迫性勸酒的行為,例如:採用語言刺激、要挾或者類似“不喝就是看不起”等主觀上存在強迫對方飲酒的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勸酒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例如知道對方患有疾病或者吃了頭孢等不能飲酒,仍堅持勸酒,造成了飲酒者發病或者死亡的。



第三種情況是知道對方已經喝醉了,但未盡到安全照顧責任的。如果知道對方醉酒不能自理,但沒有盡到照顧互送責任,放任其獨自回家或者將其丟棄在路上最終發生意外的,同席飲酒者也需要承擔相應責任。此外,如果發現對方飲酒過量引發不良後果,還應該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

第四種情況是明知對方已經喝了酒,但沒有阻止其駕車導致車禍發生造成損害後果的,同席飲酒者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過,如果盡到了勸阻義務,但醉酒者不聽勸阻的,那麼同席飲酒者則無需擔責。


以上幾種情況都能從網上找到相應的判罰案例,感興趣的朋友可以自行搜索。

此外,有人會說,喝酒前是不是得提前籤個免責聲明,那東西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不出事還好,出事了根本沒用。



總之,飲酒需適量,小酌怡情大飲傷身。


夜雨如書


這個涉及共同飲酒及勸酒的法律責任問題。

從司法實踐的判例來看,對於以下情況,勸酒者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強迫性勸酒,主要指用一些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對方已經存在喝醉或意識不清等情況,仍然繼續勸其喝酒。

2、明知對方存在身體不適等不能喝酒情況仍勸其喝酒;

3、未盡到注意義務,比如扔下醉酒者不管。

當然,飲酒者作為成年人,應當對於自己的行為有足夠的控制能力,對於喝酒所能引發的後果具有足夠的認識及認知,自身對於飲酒所產生的後果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甚至是全部責任。而實踐中對於存在勸酒者等未盡到酒後注意義務的,一般是承擔次要責任。比如,有可能會這樣,本案的死者自身承擔70%的責任,其他7名共同聚餐人員承擔30%的責任,按份賠償的話,則有可能每個人承擔5%左右的賠償責任。

同事聚會或其他活動,飲酒都屬於正常現象。雖然法院的判決可能會讓大多數人譁然,認為這樣的判決結果與我們正常的社會交際習慣不相符。但是,對於飲酒問題,我們也提倡適量適度飲酒,過度過量飲酒不應該,也不應當成為一種風氣。


葉律師


聚眾喝酒有風險,同桌飲酒需謹慎。這個案子似乎在法律上沒有大問題,同桌飲酒者沒有直接的法律責任。

首先這個案例應該不涉及公款吃喝。據報道,雖然死者是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這個酒局是他們私下組織的,也不是利用公款或者和管理對象喝酒。所以在紀律方面沒有問題。這就解決了最大的一個問題。

其次從案件細節來看,這個案子中同桌飲酒的人不需要付法律責任或者說沒有法律上的賠償義務。我們以往看到的同桌飲酒最終賠償的案例,要麼是同桌者有勸酒的行為,要麼同桌者在有人醉酒後沒有盡到照顧義務,同桌飲酒者有一定的過錯存在。而本案中,死亡者喝喝二兩白酒,同桌者沒有勸酒斗酒行為,也沒有發生爭吵。在死亡者倒地後,同桌者及時呼叫了救護車。看不出同桌飲酒者有何過錯,所以在法律上,同桌者肯定是沒有責任的。自然也不需要賠償。

回到現實中,國法之外另有人情。同桌者沒有法律責任,但必要的補償估計也是少不了的,誰叫你們是同桌喝酒的呢?所以同桌喝酒須謹慎。其實我也不太理解,難道以後喝酒前要先簽個免責聲明麼?


律師獨角獸


朋友聚會,總是會選擇喝兩杯,中國人喜歡在飯桌上談事情,喜歡在酒桌上交朋友,喝酒沒錯,要適合而止,有些人天生不能飲酒,可是偏偏卻要硬喝,而在酒桌上出的事也不在少數,一場酒,一條命,怎麼看怎麼不值得,可是又不能徹底杜絕,只能說酒是別人的,命是自己的,不管什麼場合,一定不要強求,哪怕是一起的酒友賠多少錢,都不能換回來已經丟掉的命。

對於酒局,我們誰都不陌生,喝酒的人在一起,好像越喝越高興,尤其是陪領導喝酒,要是不喝酒,總感覺會被領導看不起,尤其是領導敬酒,要是不喝,那很有可能得罪領導,所以有時候,有些場合即使不能喝酒(身體原因),也得硬著頭皮喝酒,可是後遺症就顯而易見,有時候可不是喝醉了吐了再睡會兒就完事,而是會直接對生命造成威脅。



據悉,一蘭州男子陪領導參加酒局,喝酒後不幸身亡,目前一起聚餐的其他7名酒友正在積極和死者家屬關於賠償一事交涉,而死者很有可能就是酒精中毒導致死亡,據報道,男子總共喝了也就二兩左右,期間並沒有任何衝突。

這就是一場意外,一場喝酒的意外,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喝二兩就就身亡,應該知道自己酒精過敏,如果以前沒有飲酒史,而現在死亡,那真的是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酒精中毒事件也是時有發生,而在法律方面,也是有相關的規定,對於一起喝酒的酒友,自然需要承擔一些責任,賠償是避免不了的。

最後,告誡吃瓜群眾,喝酒有風險,要適可而止,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飲酒,不要貪杯,不要強求,要以自己的承受能力為原則,不要拿自己的生命開玩笑。


珞珈評論社


這個問題我們單位曾發生過,不過是好幾年前的事了。我們單位的保衛科一個姓程的男的,也就是50歲出頭,一天下午下班後和幾個朋友在一塊吃飯,席間喝了酒,喝至半截,突然姓程的感到不舒服,躺在地上,經醫院搶救,沒能挽回生命。之後幾個喝酒的人每人好像是賠償2萬多元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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