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看一则案例:
张大爷生前特别疼爱孙子张小宝,因为张小宝的父母离婚了,张小宝是由爷爷一手带大的。
虽然张大爷还有一儿一女,即张小宝的父亲和张小宝的姑姑,但是张大爷仍然立下遗嘱,将自己的房子留给张小宝一个人。这事全家人都知道。
后来张大爷去世了,张小宝觉得既然有遗嘱,那房子一定是自己的了,就没有立马去办理过户。
半年后,张小宝的父亲和姑姑起诉要求分张大爷留下来的房子。张小宝到法院把张大爷的遗嘱拿出来作为证据,说房子是自己的。
但法院最终却判决房子由张小宝的爸爸、张小宝的姑姑二人平分。
因为一点也没分着,张小宝立马傻眼了。
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决呢?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是有顺位的,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有第一顺位的亲属,则第二顺位的亲属就无法继承。没有第一顺位亲属的情况下,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上面的案例中,张大爷的还有一子一女,所以张大爷写遗嘱的时候只能将房子留给儿子或者女儿。
如果张大爷将遗产留给张小宝爸爸、张小宝姑姑以外的人,那就不叫遗嘱,那叫遗赠。
遗赠就是将财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就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张大爷的那份遗嘱实际上是遗赠,张小宝在张大爷去世后的两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就视为其放弃了受遗赠。
那张大爷的房子就按照法定继承,由张小宝的爸爸与张小宝的姑姑来继承。
这个案子的结果有点让人难过,张大爷本想把房子留给自己最疼爱的孙子,没想到孙子一分钱也没分着。
律师提醒,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立马着手办理过户登记事宜,否则所谓的遗嘱很有可能就是一张废纸了。
当然,如果是遗嘱,而非遗赠,就不受上述两个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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