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後答疑再調解 案款給付解糾紛

2012年被告白某三向原告李某借款50萬元,由被告白某一、白某二提供了擔保,2014年經原告和白某三自行結算並在原條據上將結算內容“剩餘本金6萬元及利息”進行了重新批註。後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訴至法院。

神木法院民一庭吳法官庭前調解兩次,原被告均未能達成協議,只能依法開庭缺席審理了該案並進行了宣判。宣判後被告白某一要求承辦人進行判後答疑,原告與白某三已對原條據進行了修改,為何還要承擔保證責任。民一庭吳法官向其再次釋明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被告白某一表示接受判決結果,並提出希望法院再組織一次調解,原告若能適當讓步,其願意協助其弟弟即被告白某三償還欠款。

最終,在吳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原被告達成和解協議,被告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償還原告本息4.7萬元。被告也信守承諾,在期限屆滿前五日將全部案款送至法院交付原告,至此該案全部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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