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律師解讀丨關於春節搶紅包要注意的幾個“法律禁忌”

雄律師解讀丨關於春節搶紅包要注意的幾個“法律禁忌”

《雄律師精彩案例解讀500篇》


【案情簡介】隨著社會交往活動形式的多樣化發展,人際之間的溝通多了一種微信聊天或建立微信群進行聯繫的方式,而微信紅包作為一種促進感情、調節氣氛的手段,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也多有運用,特別是在節假日期間,更已經是成了一種必不可少的交流手段。但是,微信紅包也不是百無禁忌,小夥伴們在搶紅包的同時,也要注意“法律禁忌”,有幾種紅包千萬“搶不得”!

雄律師解讀丨關於春節搶紅包要注意的幾個“法律禁忌”

【雄律師解讀】一、使用外掛軟件的紅包不能搶。使用外掛軟件搶紅包,雖然能夠實現自動搶紅包、透視紅包、自行決定所搶紅包大小的功能,讓人輕輕鬆鬆、隨心所欲搶紅包。但事實上,這種搶紅包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國家法律和使用規則,非但編寫外掛程序的人要被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使用外掛程序的小夥伴一旦被發現,也要被封號處理。去年上半年,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案金額逾千萬元的編寫、銷售微信搶紅包外掛程序的案件進行了宣判,戴某等10名被告人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受到了刑罰處罰,其犯罪所得1000餘萬元也均予以追繳,同時,3000餘個使用外掛程序的微信賬號也被永久封禁。

二、賭博群裡的紅包不能搶。自從微信開通紅包功能後,網絡上就出現了一些以“搶紅包”名義的賭博群,形式、方法不同,但是性質卻相同,“群主”先設定一定的條件,發出紅包後,搶到紅包的人如果符合設定的條件,就要在群裡繼續發紅包,而“群主”可以從中抽頭獲利,這些利用微信群搶紅包,進行所謂的“埋雷”賭博,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的賭博方式。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五件涉及網絡犯罪指導性案例,其中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攬賭客,並利用微信群進行控制管理,組織群內人員以“搶紅包”等方式下注進行賭博的行為定性為組織網絡賭博活動的行為,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依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參與其中的搶紅包人員,也將根據金額大小被認定為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或觸犯刑法構成賭博罪的行為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雄律師解讀丨關於春節搶紅包要注意的幾個“法律禁忌”

三、管理對象、服務對象的紅包不能搶。搶紅包作為一種娛樂活動,給人們增加了節日喜慶的氛圍,同時也方便了一些正常的款項往來,但是在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看來,也成為一種尋租手段。特別是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而言,在搶紅包之前,一定要看清楚,也要想清楚,是誰發的紅包,他為什麼發紅包,特別是針對一些平時工作中涉及的管理對象、服務對象、以及與行使職權有關的人發出的微信紅包,必須予以拒絕,否則就演變成一種變相的收禮或者受賄行為;有些人每次以節日、生日等名義發送紅包,看似金額不大,但是日積月累之後,也能達到法定的追訴條件。而對於一些為謀求非法利益以微信紅包的方式進行利益交換,或者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索取、收受微信紅包的行為,毫無疑問將構成行賄或受賄犯罪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另外,雄律師要提請小夥伴們注意的是,指定收受人的紅包不要搶。微信紅包作為一種支付手段,有時也被用來支付給特定人員和特定款項的方式之一。如果在搶紅包的時候沒看清楚,不管三七二十一搶了再說,則很有可能將屬於別人的款項佔為己有,在法律上將構成不當得利,如果經過催討拒絕返還時,權利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屆時,不但將歸還搶到的款項,還將支付利息損失,到那時,就得不償失了。(完)

(雄律師簡介:郭力律師,浙江雄略律師事務所首席負責人、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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