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2019年,在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堅強領導下,山西公安機關聚焦網上造謠等突出違法犯罪行為,以“淨網2019”專項行動為入手,堅決對涉及各類網絡謠言重拳出擊,嚴厲查處了一批網上造謠滋事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對散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行為高壓態勢,有力維護了網絡空間的良好輿論生態。

今年1至4月,山西公安機關網安部門共公開警示網民2341人,查處網上造謠違法行為人26名,其中行政拘留11人,行政罰款2人,教育訓誡13人。全省各級網警巡查執法帳號共發佈闢謠文章1286篇。

山西公安機關為此重申: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是受國家法律規範的公共空間!每位公民,都要對自己的網上言論負責,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編造、傳播網絡謠言等違法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都將堅決依法查處。

網上違法犯罪信息舉報網址:http://www.cyberpolice.cn

打擊“網絡謠言”典型案例

臨汾警方查處一起散佈

“外地人來吉縣偷小孩”

網絡謠言違法行為

2019年3月,臨汾網警在巡查工作中發現,臨汾本地微信朋友圈中傳播著一段關於“外地人來吉縣偷小孩”的視頻謠言信息,引發大量網民關注,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公安機關迅速對散佈謠言的違法嫌疑人張某依法進行傳喚。

經查,3月10日,違法行為人張某在自己經營的店面門前看到有幾個外地人經過,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就拍攝視頻並轉發到朋友圈,並聲稱“外地人來吉縣偷小孩”,引發網友大量關注。經公安機關調查,“外地人來吉縣偷小孩”的事實並不成立。

歸案後,違法行為人張某對其散佈網絡謠言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作出行政罰款的處罰。

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忻州警方查處一起散佈

“**人搶小孩”

網絡謠言違法行為

2019年3月,忻州網警在巡查工作中發現,忻州市靜樂縣微信群、朋友圈先後有人轉發“**人搶小孩”的相關視頻和言論,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經查,2019年3月13日,忻州市靜樂縣城健康路、汾河大街路口發生因瑣事引發的鬥毆案件,造成過往行人圍觀。違法行為人呂某在事發現場,聽到路人談論鬥毆情節,未經核實,即將“都把自己小孩看好,靜樂縣來了**人搶小孩”的信息,發佈在有27名成員的家人群中。隨後,現場鬥毆視頻及“靜樂縣有**人搶小孩”的相關謠言在靜樂微信群、朋友圈傳播,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經公安機關調查,“**人搶小孩”的事實並不成立。

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呂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忻州警方查處一起散佈

“忻口這兒發生撞死5、6個人的交通事故”

網絡謠言違法行為

2019年3月,忻州網警在巡查工作中發現,一段內容為“忻口這兒,撞死5、6個人,堵成鐵殼,哪兒也走不了,半夜也回不去,撞死好幾個”的小視頻在忻州微信朋友圈瘋傳,引發網民廣泛關注。

經查,違法行為人張某駕駛車輛從忻府區去代縣,途經G108國道忻口段時遇到堵車,在等待通車時,利用手機拍攝13秒視頻發至微信朋友圈,聲稱“忻口這兒,撞死5、6個人,堵成鐵殼,哪兒也走不了,半夜也回不去,撞死好幾個”。經公安機關調查,事情的真相是,3月29日,G108國道忻口段發生一起一輛貨車與一輛小轎車輕微碰撞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道路短暫擁堵,現場無人員傷亡,經交警及時處置後,道路交通迅速恢復正常。

歸案後,違法行為人張某對其散佈網絡謠言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張某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忻州警方查處一起散佈

“牛尾山靜樂段著火”

網絡謠言違法行為

2019年4月,忻州網警在巡查工作發現,一段為名“牛尾山靜樂段著火”的視頻在微博和微信群中傳播,經調查,該視頻實為2017年2月27日外省某地的著火視頻。

經查,違法行為人孫某將外省某地著火視頻“張冠李戴”在微信群發佈,聲稱“牛尾山靜樂段著火”,“消防、民兵、供電、移動、救護等部門正在救援”,並提示過路司機繞行。

歸案後,違法行為人孫某對其在微信群散佈不實火情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公安機關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孫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晉城警方查處一起散佈

“多人被殺”網絡謠言的違法行為

2019年4月,晉城網警在巡查工作中發現,4月21日15時許,快手用戶“雅兒coco”上傳一段時長12秒的視頻,聲稱“多人被殺”。經公安機關調查,該視頻與事實不符。

經查,違法行為人郭某路過案發地時,發現路邊停放著警車、120急救車,隨即拍攝現場視頻,在未經調查事情真相的情況下,即主觀臆斷捏造“多人被殺”案情,在“快手”視頻平臺散佈網絡謠言,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公安機關對郭某作出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看!警方公佈“網絡謠言”違法犯罪典型案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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