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行人闯红灯致交通事故后逃逸,获刑3年并判赔117万, 你怎么看?

冯学余


行人闯红灯肇事逃逸被判刑,这是对交通事故的平等处理开个了一个好头,也是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遵守交规使用道路的提醒;但就此案例本身而言,性质似乎有些树立典型的味道。

事故还原已经公布,从图片中可以看出两方应有同样的责任,先看监控还原。

注意观察右上角会发现行人在闯红灯通过斑马线,这种行为违反了《道路安全交通法》第38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同样违章,因其驾驶的车辆定性为非机动车但却是在机动车道行驶,同样违反了【交通法】第37条。

事故的两方均有违法行为都属于“肇事人”,所以理论上责任划分应该要平均一些,不过由行人担主责也不是没有道理。

因为行人在两方肇事后逃逸了, 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责而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如果在该起事件中行人没有逃逸责任划分不会有倾向性,而且赔偿的额度也不会如此之大,就是因为逃逸性质有了颠覆性的变化。

这起案例至少说明了两点:

1、作为公共出行的一份子任何车辆包括行人都不能违反规则在道路行驶或行走,否则不论强势还是弱势都要承担同样的结果。

2、肇事后要勇于承担责任并且第一时间应该救人,否则在信息如此发达的今天没有人会成为漏网之鱼。

这起案例能够起到相当的警示作用,不过类似的案例这并不是第一起;有一种驾驶员深恶痛绝的现象每年都会造成多起交通事故,在公共道路上晾晒农作物的曾经是很常见的,因小麦等农作物导致路面摩擦系数下降以至车辆失控造成行人伤亡的案例时有发生,其中有一案例造成机动车失控碰撞至两人死亡,最终判决的结果是晾晒人被判七年比较有代表性。


从自身做起,所有会影响公共交通安全以及自身安全的行为都不应该去做,《道路交通安全法》76-2的附加附加解释已经说明:如果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无责且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引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产生严重后果可以参考以上案例的判罚。

交通事故的处理也开始了真正的人性化,要记住以下几点:

  • 公路上没有弱势群体


  • 有完善保障的机动车并不畏惧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违章

  • 让速不让道已经成为机动车保证自身安全的驾驶心态

  • 交法不仅限制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也不例外。

不要为节省一秒时间浪费一生,很好奇面对车水马龙的公路得有多大的胆才敢于横穿、翻越、闯灯呢?生命只有一次。


(上文由天和Auto撰写,仅代表个人观点;禁止站外转载,平台内欢迎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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