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代县交警城区秩序大整治期间查获两起酒驾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3日晚,代县交警大队在城区大南街路段路检路查时,共查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两起。

  20点27分崔某驾驶晋H***3*小型汽车行驶至辖区例行检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崔某血液酒精含量为50.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20点46分张某驾驶晋HU**0*小型汽车行驶至辖区例行检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血液酒精含量为62.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依法对上述二人分别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二人的严重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记12分,罚款1000元,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山西五寨交警查获一起酒驾交通违法行为

  为预防辖区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4月23日,山西省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李家坪中队结合辖区实际,在重点路段开展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查获1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当日15点45分左右,民警在新建北路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排查时,发现贾某中脸色绯红,神色慌张,其驾驶的晋HN6XXX小轿车内有浓浓的酒味,随即在询问过程中,初步认为贾某中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显示,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7121),对贾某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警方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违法行为,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五台山交警查获无证驾驶机动车

  2019年4月18日,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五台山景区开展面包车、三轮车、摩托车和电瓶车无牌无证、违法载人专项整治行动,查获一起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20点05分,民警在五台山景区石咀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在对小型汽车驾驶人魏某进行检查时,发现魏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人魏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代码1005),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魏某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五台山交警大队查获一起酒后驾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9年4月22日,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在五台山景区开展专项行动,行动中查获一起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点22分左右,大队民警在五台山景区石咀路段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时,一辆天津牌照的银白色本田商务车在距离检查点100米左右的地方突然停车,执勤民警立即上前询问情况,在询问过程中发现该车内有浓重酒味,且驾驶员王某疑似酒后驾车。执勤民警随即将驾驶员王某带回大队办案区域进行酒精测试,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王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忻州支队查获五起典型交通违法行为


  驾驶员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五台山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代码:17121),对王某酒后驾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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