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案件,需要去法院進行起訴的時候,你是否真的知道你需要走那些程序?今天善言法小妹就來和大家分享一下:
“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
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
登記立案
一般來說可以去到被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申請立案,材料齊全,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7天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7天內裁定不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帶好相關身份證件及副本,證據及副本,起訴書等,審核通過後法院開發票交訴訟費)
1.案件受理
案件進入受理流程:
1)立案庭通知各庭室內勤領取卷宗材料
2) 內勤將卷宗材料移交承辦人
3)送達起訴書,指定答辯、舉證(委託律師的可由律師代為舉證,需要寫委託代理書)
4)確定開庭審理時間
5)做審理前準備工作
2.調解
處理民事案件以調解為主。凡可以調解解決的,就不要用判決,需要判決的,一般也要先經過調解。處理離婚案件,必須經過調解。調解要儘量就地進行。
3.開庭審理
通過開庭審理,審判人員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民事案件的事實進行客觀的認定,對證據進行全面的審核,分清是非責任,對民事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實現人民法院的審判職能。
4.宣判
查清了爭議的事實,可以當庭宣判;由於某種原因不能當庭宣判的(比如合議庭需要另行評議的,案件需要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也可以另行指定日期宣判。
5.上訴
當事人對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並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
6.執行
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般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7.申訴與再審
1.申 訴
當事人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不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2.再 審
各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案件,應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再審。
8.案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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