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見面”辦案,區人民法院線上調解一起身體權糾紛案

“原告劉某,被告喻某,請你們查看調解平臺自動生成的調解協議,確認無異議後,請你們分別在手機屏幕上簽字。”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圖為雙方當事人在屏幕上簽字確認

4月20日,江夏區人民法院民一庭的石英法官通過“人民法院調解平臺”辦結劉某、喻某身體權糾紛一案,為劉某、喻某兩人成功打開心結。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圖為石英法官和當事人在“人民法院調解平臺”

原告劉某與被告喻某分別為兩個樓盤的銷售人員。年前,劉某駕駛電動車經過喻某所在營銷中心,雙方因為招攬顧客發生口角進而引發衝突,喻某持雨傘將劉某背部打傷,劉某當即報警,經查,公安機關認定喻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侵犯了劉某人身權利。因遭受喻某打傷,劉某就醫花費2542餘元,劉某主張喻某因就此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劉某主張喻某打人行為基於履職行為發生,喻某是武漢某置業有限公司員工,故該公司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於是,劉某在19年12月向江夏區法院提起訴訟。

據承辦法官石英介紹,年前雙方就有了初步的調解意願,但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調解工作擱置下來。年後,江夏法院全體幹警下沉社區進行疫情防控,石英法官在下沉工作期間一直同當事人保持溝通,積極促成雙方調解。2月16日,石英法官通過電話再次為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但由於疫情期間社區封閉管理,雙方未能面對面簽署調解協議。

武漢逐步解除管控措施,有序復工復產後,石英法官聯繫上原告劉某,劉某稱自己所在小區仍處於封閉式管理狀態,自己不能前來法院辦理,但又想盡快案結事了。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20日,在立案庭同事的指導和協助下,石英法官組織劉某、喻某兩位當事人登錄“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小程序,雙方在線上達成調解協議,隨後,平臺自動生成調解協議,雙方確認無誤後在手機屏幕上簽字。喻某當即履行了調解協議,通過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方式向劉某賠償2000元,同時劉某也向喻某表示自己在事發過程中也有不當之處,雙方解開心結、冰釋前嫌。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圖為自動生成的調解協議和被告賠償轉賬記錄

疫情期間,江夏區法院積極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湖北移動微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網”等平臺進行網上訴訟活動,同時,也積極推動法官使用 “人民法院調解平臺”開展調解工作,有效減少了人員聚集,降低了感染風險。

“不见面”办案,区人民法院线上调解一起身体权纠纷案

出品:江夏區融媒體中心

通訊員:楊睿

編輯:劉明月 / 終審:劉雄 孫慶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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