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审判权不能僭越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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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审判权不能僭越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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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个世纪90年代孙先生在韶关市建造了属于自己的房子,由于该市相关部门的互相推诿,孙先生房屋的相关证件一直未能办理,就这样,30年过去了,房屋证件的问题也遗留到了现在,在此期间,行政机关没有对孙先生的房屋进行调查、罚款以及拆除等措施。

去年7月,韶关市行政机关发布了该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范围,孙先生的房屋正好处于该征收范围之内,但是由于征收方的补偿过低,孙先生无法买到房子,即使达成协议,孙先生一家的生活水平也会急剧下降。因此,孙先生也一直未能与征收方达成一致。

2018年9月,孙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联合将孙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孙先生在房屋被强拆后曾多次向市里反映该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市行政机关一直不予理会,忍无可忍的孙先生最终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并通过朋友的介绍,最后孙先生到北京找到了我,在咨询过程中,我理解到了孙先生的苦处,并接受了孙先生的委托。

我在接到孙先生的委托后,首先开展了该案的取证工作,并通过信息公开申请先后拿到了该市有关棚改项目的批准及规划文件。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接。

强拆违法但是不予赔偿?审判权不能僭越行政职权!

在法庭举证质证环节中,我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及四十四条之规定,只有在经过处罚决定、催告、陈述申辩等法定程序后,且相对人既不起诉又不复议的,行政机关才能在作出执行决定并依法公告后拆除房屋。但是在本案中,征收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就强拆了孙先生的房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孙先生的合法利益及救济权利。

最后,该人民法院最终采取了我的意见,判定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的强拆行为违法。一审结束后,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均未提起上诉,但是我在向其申请国家赔偿时,双方均没有进行答复。因此,我指点孙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起诉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应赔偿其相应损失。但是在该案一审中,一审法院认为孙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因此驳回了孙先生的上诉请求,但是我发现,一审法院中,该法院认定孙先生的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主要证据材料不足,于是,我又指导孙先生上诉至该市中院。

在法庭上,我认为一审法院仅以“未登记建筑”就认定为违建这显然是不合乎事实依据的,而且该房屋的建造年限早于《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年限,因此,街道办和城管执法局所主张以《城乡规划法》认定孙先生的房屋为违建缺少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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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有心人,该市中院采取了我的意见,并将此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最后,孙先生得到了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

关于认定违建后不予补偿,我认为审判权不得逾越行政职权,如果您遇到了此类事情,切忌盲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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