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豈能說拆就拆!法定拆除程序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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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豈能說拆就拆!法定拆除程序在這裡!

徵收過程中,徵收方一般是市、縣級人民行政機關或其指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但是無論是哪個機構都屬於行政機關,相對於被徵收人來說,依然是享有更高權力的“人”。而被徵收人是普通老百姓,法律知識薄弱,對法定程序缺乏瞭解,因此在房屋徵收中,被徵收人經常是弱勢群體,面對房屋徵收部門的徵收行為有時只能被動接受,手足無措。有些地方的房屋徵收部門就是利用被徵收人的這種地位,想盡辦法拿走被徵收人的房子而不給補償,違章建築就是一個慣常“伎倆”。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瞭解違章建築的法定拆除程序對被徵收人來說是非常必要的!

“違章建築”豈能說拆就拆!法定拆除程序在這裡!

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擬建工程規劃許可證(原址、選址建房意見書),在規劃區以外建設,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前提是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許可證或者超過規劃建設區域內簡述的房子以及設施。如果徵收人認定你的房子為違章建築,那麼徵收人會給你發一份《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你在指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小編友情提示:這個時候,如果剛好你知道你家的房屋所在地區在徵收的,就要留個心眼,徵收人有沒有以拆違代徵收的可能性。最好儘快找相關律師做一些諮詢,以備不時之需。)

“違章建築”豈能說拆就拆!法定拆除程序在這裡!

如果被徵收人認為自己的房屋不是違章建築的就不能坐以待斃,什麼都不做,一定要在房屋限拆的期限內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因為,如果被徵收人沒有在指定期限內拆除房子的,也不復議或訴訟的話,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行政機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鄉、鎮行政機關有權決定強行拆除違章建築,當然被指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如徵收辦或村委會是無權決定的。

不過,在對違章建築進行拆除之前,相關部門還要履行催告程序,向違章建築的房屋所有人送達一份《催告書》。《催告書》的目的是催告被徵收人儘快搬離,防止強拆過程中造成被徵收人不必要的損失。另外,《催告書》的前提是被徵收人在限期內不自行拆除房子,也不復議不訴訟,畢竟法律不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最後一步就是公告限期拆除的時間,然後直接進行拆除了。

綜上所述,如果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築,從收到《限期拆除通知書》開始就應該積極維權,避免“以拆違代徵收”的事情,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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