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東會決議上偽造簽名,決議是否有效

公司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分為有效、無效、可撤銷(效力待定)和不成立四種情形。偽造簽名的股東會決議並不必然導致無效,其效力如何應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

在股東會決議上偽造簽名,決議是否有效

一、法院判決無效的情形

(一)典型案例

A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股東王某將其全部股權對外轉讓給李某,並退出A 公司股東會。之後,A公司股東張某根據股東會決議,偽造王某的簽名與李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將王某的股權全部轉給了其妻李某。王某以股東會決議和《股權轉讓協議》的簽名非其本人簽署而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偽造簽名而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如經過超過表決比例的股東同意,其效力應根據決議內容分別判斷:如果決議事項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是否參加該次會議均不影響表決結果,則偽造簽名的行為屬於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存在瑕疵,該決議事項屬於可撤銷範疇;如果股東會決議的事項屬於處分股東私權利,必須經被偽造簽名的股東同意方為有效,則該決議事項因並非股東本人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本案因涉及處分股東王某的股權,偽造簽名不屬於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決議無效。

在股東會決議上偽造簽名,決議是否有效

二、法院判決有效的情形

(一)典型案例

B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名股東王某和李某,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其中王某出資80萬元,李某出資220萬元,王某擔任法定代表人,李某擔任監事。某日,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增加註冊資本金,由股東王某增資530萬元,股東李某增資170萬元,股東會決議上李某的簽名系王某偽造簽署。隨後,公司分別收到股東王某和李某新增的註冊資本700萬元。

公司增資後,在與公司債權人的借款合同糾紛中,因抽逃出資,股東王某與李某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在抽逃註冊資本530萬元和170萬元範圍內承擔責任。李某在提出執行異議被裁定駁回後,以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非其本人簽署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二)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李某作為公司股東並擔任公司監事,實際參與了公司的經營管理,在明知營業執照已經變更時,卻長期不提出異議,並且在公司作出股東會增資決議後,其已實際履行了增資義務,應視為對增資決議和變更登記的認可。此外,撤銷公司決議應在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確認決議無效應當證明決議的內容違法,但李某起訴時已超過60日的期限,且決議內容為變更註冊資本,也不屬於法律禁止的內容。因此,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在股東會決議上偽造簽名,決議是否有效

三、案例評析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另外,《公司法解釋(四)》還規定了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不成立的情形:(一)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二)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三)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四)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五)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上述兩個案例中,法院在認定股東會決議有偽造簽名的效力時,區分兩種情形來處理:(一)偽造簽名涉及到股東股權等私權利的,決議無效,但如果被偽造簽名的股東以明示或默認的方式追認的,則為有效;(二)如果決議事項屬於股東會職權範圍內,且被偽造簽名的股東是否參加該次會議均不影響表決結果的,則認定為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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