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玩火!
不要玩火!
不要玩火!
但有些人偏就不聽
硬是要玩火
結果把自己送進了監獄
2017年10月7日傍晚
嶽某在白雲區白雲湖公園的
一個小山丘上
用打火機點燃堆放在
小山丘草地上的綠化垃圾
在風勢作用下致該處發生大火
(圖文無關)
點火後,嶽某沒有離開現場
也沒有采取措施撲滅火勢
僅是在旁觀看
火勢被公園巡邏人員撲滅
民警抵達後,在現場抓獲了嶽某
法庭上
被告人嶽某表示
因為無聊想知道放火的感覺
見公園內堆放有枯枝枯葉可點燃
於是就點火了
3月29日,白雲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嶽某無視國家法律,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
鑑於被告人嶽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於同年4月9日刑滿釋放,在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被告人嶽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從輕處罰。故判決被告人嶽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無獨有偶,2016年8月11日22時許
廣州一女子郭某因感情和金錢糾紛
與蘇某產生矛盾
兩人相約見面解決矛盾
但蘇某未按約前來
電話不接,信息也不回
蘇某位於廣州市白雲區的家中也找不到人
一氣之下
郭某打爛蘇某家的門窗玻璃
用打火機點燃
病歷本、外套等物品放火燒屋
後被鄰居發現而將火撲滅
被告人郭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犯罪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3月29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根據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郭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蜀黍想說
無聊、憤怒都不是你放火的理由!
一旦危害公共安全
就是犯罪!
什麼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燃燒財物時,不管財物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屬於放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放火罪怎麼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休閒娛樂、發洩情緒、釋放壓力
的正確途徑有很多
但玩火放火害人害己
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一旦發現有人放火
我們班應當立即報警
而且小孩對事物充滿好奇
很容易因一時好奇玩火
大人們要多加引導和教育
讓孩子認清玩火放火的後果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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