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以使用為目的商標申請應予駁回!

4月2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上,司法部部長傅政華受國務院委託作關於《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其中,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說明中介紹,在第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了一條規定: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同時,草案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在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註冊商標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註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的規定。

將規制惡意註冊關口前移,在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規定,將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申請商標註冊、商標代理機構違法申請或者接受委託申請商標註冊一起納入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作為商標異議、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事由。

同時,在第六十八條中對商標代理機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申請商標註冊、明知委託人不以使用為目的申請商標註冊還接受委託行為,以及惡意申請商標註冊行為規定了行政處罰。

草案還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懲罰力度。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在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以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

對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加大處置力度,在第六十三條中增加兩款作為第四款、第五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燬;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燬,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註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不以使用為目的商標申請應予駁回!


這些消息一經曝光,在知識產權圈子引發了廣泛討論,以下是商標圈截取的部分網友評論:

1怎麼判斷申請人的申請目的?

魯秦:審查員怎麼判斷申請人的申請目的?難道一刀切?

歐陽碧達|讚賞知識產權zansoon.com :法是要修,現在商標囤積居奇確實比較多,商標乃為使用才能稱其為商標。但是修法不能矯枉過正,一刀切的作風也是懶政,我們過往改革吃過不少這種懶政的虧。

楊建軍R:難道是把已經放開的原來的按經營範圍申請,又變相收回去,還是按經營範圍來?

AA趁年輕公司 劉欣玲商標專利版權 :從公司成立到出產品,可能需要運作很多事情,未必申請了馬上會投入使用,可能時隔幾年才用上,怎麼確定以使用為目的?

張清華 :對如何認定:不以使用為目的,此條較為感興趣,新修訂的法律出臺應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和具體內容,而不應該籠統主觀地作出判斷,不應讓一些人的不良行為讓其他有需要的企業付出代價!

2代理如何知道申請人的目的?

河床(羅賢水):如何確定申請商標時申請人是“不以使用為目的”,如何確定代理機構“明知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倒覺得美國和歐盟的做法可以借鑑,美國五年提交使用證據,歐盟針對特定的商標搶注行為有罰款制度。

鼕鼕-商標版權專利:如何判斷申請商標是否是使用目的?防禦商標不可以嗎?代理機構怎麼能知曉申請人是不是使用目的?怎麼還往代理人身上推卸責任了。

劉鵬舉-商標事務所:可能會按照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去篩選吧

銘則商標:有人買刀,刀鋪還能問問你是去殺人嗎??不殺人才能賣給你。即便回答不是殺人,就能確定他真不是去殺人嗎?,註冊商標,代理機構憑據什麼判定申請人申請的商標不是用的?即便問詢,申請人回答的就是真的嗎?

3防禦性保護、全類註冊的怎麼辦?

鉲氵布奇諾 :那防禦商標和聯合商標的存在還有意義嗎?全類保護意義何在?

上海律點知識產權位penda :從標題看,這條草案很不合理!

如何判斷不以使用為目的?防禦商標也是不以使用為目的,且很多大企業都在註冊防禦商標;很多企業為了市場佈局,提前幾年註冊商標也很正常。不想讓商標閒置可以參考美國5年後提供商標使用證據就可以了,搞那麼複雜幹嘛呢。

明鏡 :阿里巴巴註冊幾萬個都以使用為目的?

中細軟知識產權-章敏:想要全類別保護的品牌,可如何是好?

4可以借鑑他國相關法規?

Anastasia Colin :這個後續應該加上一定時間內,申請人若是不使用該商標將失去專屬權或者中斷多長時間不使用同樣視為喪失專屬權!比如一年為期,否則,商標申請人的某目的,鬼知道,但又不能讓惡意註冊橫行霸道,所以過了期限沒有使用,以後即使發生侵權,事實查起來非常容易,何必弄這個虎頭蛇尾的規定,既然無法判斷申請人的目的,你如何知道他是否自己要用?所以用一定時限加以限制,並要求其不使用多久將即視為專屬作廢,豈不更體現立法誠意?

胖子李 :我提一個建議:繳費抑制和平衡,如果沒有使用,每年繳納100元避免撤三。

流行的雲:感覺這條會出現很多問題:

1.如何證明“不以使用為目的”,如果像美國那樣5年內提交證據,一來跟我們的商標撤銷制度有什麼區別?二來是否會增加更多的工作量,制度成本的投入與取得的社會效益之間是否成正比?

2.如果解釋防禦型商標的正當性?

3.商標代理人如何判斷申請人是否具有“使用目的”,這樣以後做商標代理人不是很有風險……

從評論來看,大家的討論集中在以上幾個點。但目前草案尚未給出相關條款的具體判斷標準和實施措施。商標註冊還將如何改革,我們還需靜觀其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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