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點贊 ! 丈夫出軌贈與對方房和車,法院判決贈與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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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瞞著自己與第三者同居,還生下孩子,期間又陸續贈車、贈房,總計花費超50餘萬元。

得悉真相的朱女士將丈夫與第三者告上法庭,認為丈夫擅自贈予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確認贈予無效,並要求第三者返還獲贈財產。

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判決支持了朱女士的訴求。

案情:

五旬大叔出軌90後 送豪車、房產

朱女士與陸某是夫妻,雙方於2005年登記結婚,丈夫比她大了整整一輪。讓朱女士沒想到的是,就在結婚十週年之際,她竟然發現陸某有婚外情,對象是一位比他小24歲的九零後姑娘,而且他們之間還有一個剛出生不久的孩子。

原來,由於工作原因,陸某婚後經常在承包工地留宿,並需要與客戶應酬。在娛樂場所的一次觥籌交錯之間,陸某與當時還不滿20歲的女子李某結識。很快,兩人便發展為情人關係交往並同居。

2015年1月,李某與陸某的孩子呱呱墜地。同年9月,李某以按揭貸款的方式,在蘇州高新區購入了一套價值75萬元左右的商品房,登記所有權人為李某。就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當日,陸某向房產商支付了20餘萬元。到了2016年1月,陸某又出資3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捷豹轎車,車輛登記在李某名下。

東窗事發後,陸某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認自己與李某之間是情人關係,因其沒有經濟收入來源,於是贈予了大量財物。而朱女士在得知上述情況後,決定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遂將丈夫與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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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稱所得錢款為勞動報酬

庭審時,被告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張借條,她辯稱,陸某為其買房支付的20餘萬元,是他之前的欠款。“而且,我陪著他在工地上生活,也算掛靠在其公司上班工作的。當時他答應年薪12到15萬,但這期間並未支付過工資,所以後來買車的錢不是贈予,應該折算為工資。”

“我對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借款早已還清,而且那20萬本身就是我支付給她的。”據被告陸某在庭審期間陳述,他認識李某時其只有19歲,“衣食住行都由我負擔,她一直沒有工作,我們之間也從未有過工作隸屬關係。”陸某說,早在幾年前他就以現金歸還了欠款,並曾向李某索要過借條,但“她說搬家的時候找不到了”。

陸某當庭表示:“這些年我給李某的錢是遠遠超過50萬這個數目的,這些都有轉賬記錄可以證明。”

後經法院審理查明,李某並未與陸某的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李某不屬於其公司員工。李某認為陸某給予的購車錢款是勞動報酬的說法不能成立。此外,雖然李某辯稱陸某為其買房支付的錢款屬於借款,但也並未能充分舉證證明,且亦未能證明其存在合理的收入來源可以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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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予他人應為無效

法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被告陸某在與原告朱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李某婚外同居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

與此同時,承辦法官指出,我國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請求返還的,應當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陸某為被告李某支付了購房及購車款項,在此過程中,李某並未支付相應對價,因此客觀上已經形成李某接受陸某贈與欠款的事實。”


法官表示,原告朱某與陸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並未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特別約定,因此,朱某與陸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二人共同所有,二人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陸某向李某贈與的購房款20餘萬元以及購車款30萬元屬於朱某與陸某的夫妻共同財產,且贈與數額已明顯超出日常生活需要,陸某的贈與行為事先並未徵得原告的同意,事後也未取得其認可,故就陸某的贈與行為,朱某與其並未達成一致協議。

綜上,陸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李某的行為應屬無效,對原告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終判決被告陸某對贈與被告李某的行為無效,李某向原告返還財產5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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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未對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也並未分割,屬於兩人共同共有。如夫妻一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他人,且非日常生活需要,贈予無效,另一方享有起訴的權利,可以訴求受贈人返還受贈款項。 來源:民商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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