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政府投資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9年4月1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為什麼要制定這個《條例》?

政府投資是指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活動,是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投資作為一項重大政府職能,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既是實施宏觀調控、落實國家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擴大有效投資的有力抓手,在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以及補齊發展短板、優化供給結構、增強發展後勁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制定和完善投資管理方面的法規。2016年10月,國務院公佈了《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將企業投資項目納入了法治軌道。制定政府投資條例,將政府投資納入法治軌道,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在要求,對於依法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制定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條例》制定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堅持深化改革,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確保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

二是堅持突出重點,圍繞政府投資範圍、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事中事後監管等關鍵環節,確立基本制度規範,做到既有遵循又避免繁瑣。

三是堅持統籌兼顧,相關制度設計既立足當前實際,保持政府投資管理的連續性、穩定性,又為今後進一步深化政府投資體制改革以及地方層面政府投資管理留有空間。

《條例》如何界定政府投資範圍,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

科學合理界定政府投資的範圍,是《條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之一。政府投資範圍直接涉及政府和市場關係,在這個問題上必須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確保政府投資聚焦重點、精準發力,堅決杜絕低效、浪費現象,並避免與民爭利。為此,《條例》明確規定,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為了從機制上確保政府投資始終投向最需要投、最適合投的方向和領域,《條例》還規定國家建立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同時,為發揮政府投資對社會投資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條例》規定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公共領域的項目。

政府投資應當遵循哪些原則和基本要求?

針對政府投資的性質、特點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規定,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條例》如何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

科學決策是提高政府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為確保政府投資科學決策,從制度上防止“拍腦袋”決策、“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條例》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範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

★二是進一步規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明確了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和報批的文件、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項目的依據和審查事項,並規定審批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履行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等程序。

★三是強化投資概算的約束力,明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審批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條例》是如何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的?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決策效率,《條例》規定審批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併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諮詢服務。對相關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建、擴建項目,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以及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可以簡化需要報批的文件和審批程序。採用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為確保政府投資項目順利實施,《條例》堅持問題導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規定:

★一是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並按照批准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實施,需要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二是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

★三是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項目建成後應當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條例》如何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政府投資項目直接關係公共利益,必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此,《條例》規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並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對《條例》的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有哪些考慮?

為確保《條例》順利貫徹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抓緊組織各地、各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組織各地、各部門加強法治培訓和學習,提高對《條例》重要意義的認識和貫徹實施《條例》的自覺性,全面準確掌握《條例》各項規定,嚴格依法辦事,增強依法履職能力。

★二是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組織各地、各部門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全面清理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抓緊做好《條例》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三是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範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

★四是繼續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優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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