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場所明火作業引發火災致四人死亡 男子獲刑三年半

男子指使沒有氣焊特種操作資質的人員在易燃易爆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沒想到引發火災,造成四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男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危險場所用明火引發大火致四人死亡

2018 年 4 月 13 日,王某將位於瓦房店市得利寺鎮某公司氣調庫內的鐵架子、鋁管等物品承包給張某來拆卸,並將鐵架子、鋁管等物品賣給張某。氣調庫是屬於具有火災和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而這些鐵架子、鋁管固定在氣調庫四周牆體和頂棚上,牆體外包裹聚氨酯泡沫板,頂棚由夾有聚氨酯泡沫板的輕鋼彩板構成。

2018 年 4 月 18 日,張某在事先沒有進行消防審批,也沒有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情況下,指使阮某、袁某使用電氣焊切割鐵架和鋁管等,並僱傭程某、劉某等人搬運切下來的物品。

阮某、袁某用氣焊作業時產生了明火,引燃周圍聚氨酯泡沫,導致氣調庫著火,程某、劉某當場死亡,袁某燒傷後因醫治無效,於 2018 年 6 月 15 日死亡,阮某燒傷後因醫治無效,於 2018 年 8 月 9 日死亡。

經鑑定,程某、劉某系生前在火災現場,燒傷致死;袁某系生前燒傷致感染性休克死亡;阮某系生前周身大面積燒傷,繼發感染、中毒,導致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此外,大火還給某公司造成 167 萬餘元的損失。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三年半

瓦房店市人民檢察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經查,經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未發現阮某或袁某在全國範圍內取得關於氣焊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違反生產、作業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指使沒有氣焊特種操作資質的人員在具有火災和易燃易爆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作業,事先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事中亦未採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發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危害了安全生產秩序,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張某在公安機關到達前返回案發現場並在到案後如實供述案發經過,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損失,予以從輕處罰。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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