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交办”也不能凌驾于纪律之上

“领导交办,不是我犯错的‘挡箭牌’和‘护身符’,更不是我推卸责任的理由。你们放心,以后在工作上我绝不会再犯这样的错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建管所所长段新春在处分决定宣布之后诚恳认错。(5月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去年7月,钟楼区委第二巡察组在巡察中发现,永红街道2015年6月的部分零星工程,所有的招投标手续都是由段新春伪造的。对于这样做的原因,段新春解释是时任永红街道党工委书记杨建文的交办,杨建文向他暗示承包人是自己的朋友,强制让他补办一套不向社会公开的邀请招标手续。段新春说自己“被逼无奈”,只好同意,并一再强调他只是执行领导的要求。

段新春身为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负责街道零星工程招投标工作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为相关人员补办招投标手续,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职务违法行为。今年1月31日,钟楼区监委研究决定给予段新春政务警告处分。

实际工作中,很多党员干部都会面对领导交办的事。如何处理领导交办的事,是对党员干部党性原则、纪律规矩意识的重要检验和考验。

现实中,领导交办的事,有可能是重要的“公事”,部属应按照公事公办原则尽心竭力办理。有可能是紧急的“特事”,部属应按照特事特办原则争分夺秒抓紧办理。有可能是领导个人“私事”,应按照“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原则,只要不违纪违规,则予办理;对违纪违规的事,应守住底线,坚决不办。

然而,对个别领导交办的事情,有的党员干部明知违纪违规,却照办不误。从原因上分析,一是认为作为部属,应无条件服从领导的要求,唯“领导交办”是从。二是担心“得罪领导”,失去领导对自己的信任,影响到自己的前程仕途。三是怕领导会给自己穿“小鞋”,以后日子会不好过,不得已而为之。从根本上讲,还是私心杂念在作祟,纪律和规矩意识不强,不敢坚持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纪律规矩之上。一方面,领导如果交待部属办理违纪违规的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会被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另一方面,少数党员干部对待领导交办的违纪违规的事,不加甄别,一唯曲意逢迎,只讲人情不讲规矩,只讲面子不讲原则,结果不该开的口子开了,不该破的规矩破了,直接违反了纪律和规矩,也难逃纪律的惩处。等出了问题要问责时,搬出“领导交办的”来做“挡箭牌”和“护身符”,也无济于事,于事无补。

凡事都应讲原则、讲程序、讲纪律、讲规矩,对领导交办的事也概莫能外。如果领导交办的事破坏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则该提醒的要提醒,该拒绝的要坚决拒绝。这才是对待领导交办的事的正确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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