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被侵犯時主動要求戴套,這還能構成犯罪行為嗎?

白菜腦子豬肝芯


這個話題很顯然是犯罪者為自己開脫的謬論。首先,女生被侵犯時,別忘了前提是“被侵犯時”這種“被侵犯時”的狀態已經是違背了婦女的意志了,如果女方同意就不叫“被侵犯”了。

法律對強姦的定義是:

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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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侵犯時”已經是違背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行為了,這時就已經可以定為強姦了,至於女性被侵犯時主動要求帶套是避免被強姦後受到二次傷害,比如性病、艾滋病、懷孕等,而不應當理解為主動迎合強姦犯。

如果不帶套發生強姦時間後,又造成了性病、艾滋病、懷孕等傷害,這種情況應該以強姦罪和故意傷害罪二罪合一而論了,也就是罪上加罪;

強姦犯較真的說法是,女性拿出避孕套就意味著願意和該名強姦犯發生關係,但考慮到女性所處的環境而言,顯然是說不同的,也與情理不通。像這種自救行為,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但也不能否定強姦犯強姦的事實,只不過允許女性帶套可以看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還有犯罪人員的律師狡辯“戴避孕套不算強姦”的理由是“暴力特徵不明顯”,

事實上,這句話反映了一種思維定式,即“典型的強姦應該伴隨著暴力”如:在案發過程中未採取直接暴力手段,並無衣褲拉破及撕扯證據。

對此,專家指出,從刑法上說,強姦是指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女性意志與之發生性關係的。這裡的“脅迫”往往被司法機關理解成“以暴力相威脅”,比如說“你不從就殺了你”。這種狹隘的理解給老闆、領導利用職權“以工作辭退、降職、降薪等情況”威脅下屬姦淫女下屬 也屬於“以暴力相威脅”行為。這種屬於“軟暴力”控制關係。

在強姦的認定上,最本質的特徵是違反受害人的意志用暴力、脅迫和其他的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時代在進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再以“是否(肢體動作)反抗”為必要條件,“不能像古人要求烈婦烈女那樣去要求當代的女性,以死相拼甚至寧死不從;這樣是不符合婦女的人身權利保障的要求的。複雜的權力(關係)發生作用的時候,即使是溫柔的強姦也仍然是強姦。”

綜上所述,只要不是婦女自願的情況發生的性行為都構成了“強姦”。犯罪分子無論以任何理由為自己開脫都是蒼白的,俗話說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心術不正的性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唯一的方法就是別去觸動法律的界限,不要挑戰人性的道德底線,不要以僥倖的心理鋌而走險,即使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也會受到上天的報應。我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如果受傷害的是你的女兒、妻子、姐妹你還會容忍犯罪分子的狡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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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侵犯是主動要求戴套,侵犯者的行為依然屬於犯罪行為。

曾經在合肥便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件,男子範某凌晨3點騎著電瓶車行至某學校門口時,看到小玉獨自行走在路邊。範某便上前搭訕表示願意載小玉回家,單純的小玉同意了。當兩人行至某服務中心附近時,範某停車將小玉推到牆角欲強姦。小玉反抗無效後,以怕染病為由,要求範某戴套,想借此脫身。沒想到範某稱車上有,隨即拿套後強姦了小玉。

案發後,範某被逮捕,他在法庭上辯解道:“當時帶了套,這個要求是她提出的,所以我認為她是同意的,應該不構成強姦罪”。法院審理認為範某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最後以強姦罪判處範鷗有期徒刑三年。

這個案件與題目中的情況基本相同,只是安全套的提供者不同而已,而安全套由誰提供並不是此類案件的重點。

由於此類案件侵犯者涉及的是強姦罪,因此,我們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強姦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可見,在此罪的定義中,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主要前提條件。

在本題目案例中,女生主動提出侵犯者戴套的目的,並不是代表自己同意了侵犯者實施侵犯。而是在躲不過被侵犯者侵犯的前提下,為了減小對自己的傷害,而採取的一種自保行為。其內心對被侵犯仍然是抗拒的。因此,侵犯者仍然是在違背女生意志的前提下,實施了侵犯行為。

所以,侵犯者的行為構成了強姦罪,依據《刑法》相關規定,侵犯者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位女生主動要求戴套的做法是正確的,女性在遇到類似的暴力侵害時,明知已經無法避免,很有必要採取一些補救措施,將對自己的傷害減小到最低。

大家認為戴套能成為侵害者為自己開脫的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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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強姦罪目前存在3種學說,即接觸說、插入說和射精說。目前,我國刑法就成年人的強姦案件偏向於插入說,即男性性器官違反女性意志插入女性性器官,即構成強姦。而在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上,偏向於接觸說,即只要接觸就構成犯罪。

回到本案,女性要求嫌疑人戴套,並不影響嫌疑人違反婦女意志的認定,嫌疑人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同時,根據一般規律男性性成熟一般不會低於16週歲,因此打到責任年齡。

嫌疑人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違反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有損害後果(婦女性自主權被侵犯)、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且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因此客觀上違法。主觀上為故意,且達到責任年齡,不存在責任阻卻事由。綜上,嫌疑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姦罪。不是婦人個人自願的,通過威協,強迫,暴力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都應認定為強姦罪行。女人在無力反抗或反抗無效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不受感染梅毒等性病的第二次傷害,甚至感染艾茲病威協到生命的危險的情況下,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莊施暴男戴上安全套,實屬無奈之舉,是保護自己不受二次害,防止生命受到威協較為明智之舉。當然,每個不是自願的受到暴力的威脅,強迫的女人都會奮起反抗,鬥打,不讓施暴男得逞,達到施暴目的,直到精疲力盡,實在抗不過施暴男人,鬥打不過施暴男人或昏暈過去,才會悲憤的接受到身心的巨大傷害,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免受更加巨大的傷害。一般來說,女人是柔弱的反抗不過施暴的男人,也鬥打不過施暴的男人。

但在反抗施暴男,與施暴男鬥打時,應保留證據,來證明男人是通過威脅,強迫,暴力下實施的性行為。來證明女人自己是不願意的,是違背女人的意志的。釆取用手機偷偷錄音,錄下施暴男的語言和行動的聲音,來證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強姦的。保留與施暴男反抗,鬥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傷的肌膚和瘀積,保留精斑,保留現場,作為被施暴,被強姦的證據,來證明施暴男實施強姦。

這樣,女人就是提供了安全套,也證明自己是被強姦的,施暴男也會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一隻會叫的小狼


這種情況,女方提出帶套,可以說是一種機智的表現,一種自我保護意識的表現。

首先,她感覺自救和呼救是不可能了。為了更穩脫的保護自己,要求男方帶套。如果女方是個未婚女,即可以放止懷孕也可以防止性病。對於己婚女性,更是以預防性病為主。這種無奈之舉,也彰顯了一種機智和自身的保護意識。如果想抓罪犯,還有有力的證據。

她也知道反抗是徒勞的。弄不好救不了自己,反而會有生命危險。實乃不得以而為之。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面對歹徒,我們所缺乏的,就是面對歹徒時的一種應變能力,和機智的反應能力。在萬不得已的時刻,還是以保全生命為主。有時寧可做出一些犧牲。最終能把罪犯繩之以法,保護了自身的生命。那才是最值得提倡的。

而有些做無謂的反抗,給自己帶來的,只能是更大的傷害。

智者生存。不論在什麼情況下,人們都要有一種自身的保護意識。

女方的這種行為,其實就是一種自身的保護行為。而女方在男方的脅迫下,在未經女方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犯罪行為。男方是有責任的,強姦罪名是逃避不了的。



這片白樺林


女生被侵犯時主動要求戴套,能構成犯罪行為嗎?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看到一則新聞,一名女子在家遭遇搶劫,人財兩空,不得已的情況下,要求強姦男子戴套,後面女子起訴男子犯罪行為,卻被控訴,由於自己主動提供了安全套,因此是自願性行為。

案例:

事情發生在合肥的蕪湖,男子範某凌晨3點騎著電瓶車行至某學校門口時,看到剛滿18歲的小玉獨自行走在路邊。範某便上前搭訕表示願意載小玉回家,單純的小玉同意了。當兩人行至某服務中心附近時,範某停車將小玉推到牆角欲強姦,小玉反抗無效後,以怕染病為由,要求範某戴套,想借此脫身,沒想到範某稱車上有,隨即拿套後強姦了小玉。

問題:女性為了保護自己向男性提供了避孕套,這在法律上算強姦嗎?

律師觀點:首先我們要了解到底什麼是強姦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中明確指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的行為就屬於強姦,而案例中的小玉在無法避免傷害的情況下,要求戴套,可以被認定是一種自我保護行為,並不違背該法律定義,所以該男子的行為依舊可以判定為強姦罪,依據《刑法》相關規定,男子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話又說回來,女生在受到不法侵害時,如果無法避免一定要做到自我保護為主要,其次在反抗施暴男,與施暴男鬥打時,應保留證據,來證明男人是通過威脅,強迫,暴力下實施的性行為。

1.釆取用手機偷偷錄音,錄下施暴男的語言和行動的聲音,來證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強姦的。

2.保留與施暴男反抗,鬥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傷的肌膚和瘀積,保留精斑,保留現場,作為被施暴,被強姦的證據,來證明施暴男實施強姦。


徐曉燕律師


面對性侵,

女性主動要求戴套,

甚至主動遞套,

要是不構成強姦罪,

那估計遍地強姦罪!

要求戴套,等同於強姦,這樣的結論簡直就是荒誕!

這種問題,根本不需要用法律來解釋或解讀。我想,只要是正常人,一個道德觀念及思維模式都是正常的人,都不可以將這種情況認定為自願,並得出不構成強姦罪的結論。

其實強姦案件最麻煩的是證明問題!尤其是熟人之間發生的強姦行為,尤其在缺乏明顯的暴力、脅迫等相關證據的強姦行為。

絕大多數的強姦都是一對一產生,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口供。而雙方各執一詞,導致事實難以認定。實踐中,主要從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被害人是否從事特殊職業,強姦行為的手段、時間、方式及造成的後果,被害人報案的時間、方式及動機,被害人的陳述是否前後一致、有無矛盾,被告人的辯解的動機及辯解內容是否合理,是否與其他間接證據印證等等綜合認定。


葉律師


應首先搞明白一個事實,要求性侵者戴套跟主動接受性行為有本質區別。一個女生受性侵,在對環境評估、自我力量對比分析,覺得傷害無法避免的情況下,要求戴套,可以被認定是一種自我保護行為,要清楚,針對一個性侵者,女生對其身體狀況,比如有沒有艾滋?有沒有淋病等,在無從知曉任何狀況的前提下,又面臨不得不接受性侵事實的情況下,法律和道德都應該支持女生的這種行為,以避免後期的二次傷害。但強姦的定義,就是違背婦女意願的強迫性性行為,要求戴套,並不違背該法律定義。

山野四叔觀點,非喜勿噴。





天問觀世界


強姦罪目前存在3種學說,即接觸說、插入說和射精說。目前,我國刑法就成年人的強姦案件偏向於插入說,即男性性器官違反女性意志插入女性性器官,即構成強姦。而在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上,偏向於接觸說,即只要接觸就構成犯罪。

回到本案,女性要求嫌疑人戴套,並不影響嫌疑人違反婦女意志的認定,嫌疑人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同時,根據一般規律男性性成熟一般不會低於16週歲,因此打到責任年齡。

嫌疑人客觀上存在違法行為(違反婦女意志,強行發生性關係)、有損害後果(婦女性自主權被侵犯)、行為和結果之間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且不存在違法阻卻事由。因此客觀上違法。主觀上為故意,且達到責任年齡,不存在責任阻卻事由。綜上,嫌疑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強姦罪。且本案存在搶劫罪的加重構成要件:入室搶劫,因此應當兩罪數罪併罰。


生如夏花1836982


女性既然向男性提供了避孕套,證明,女性是在同意的情況下和對方發生了性關係。既然如此,發生性關係之後,你又告男性強姦,這不就等於說你在誣告男性嗎?

女性在告男性強姦的時候,女性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明的確是在對方脅迫與暴力傷害你的情況下,被迫同意了和男性發生性關係。這樣,有充分的證據,公安局才會立案調查。

你要告人家強姦,並不是只有避孕套或者衛生紙等等這樣的證據就可以的。比如說你身體上有這種淤青,證明男性暴力傷害你的證據。而且,在48小時之內到警察那報案,警察帶你到醫院驗傷!只有如此才能證明這是一個真實的強姦案。

總而言之,強姦案不是那麼簡簡單單就可以成立的。告人家男性強姦你,必須有足夠的證據和準備的情況下,警察才會立案。如果是誣告啊,你女人也是必須吃官司承擔代價的。


靈魂他衹能獨行


我是一個農村女人,識字不多,文化水平不高,更不精通法律。我個人認為,不是婦人個人自願的,通過威協,強迫,暴力的情況下發生的性行為,都應認定為強姦罪行。女人在無力反抗或反抗無效的情況下,為了保護自己不受感染梅毒等性病的第二次傷害,甚至感染艾茲病威協到生命的危險的情況下,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莊施暴男戴上安全套,實屬無奈之舉,是保護自己不受二次害,防止生命受到威協較為明智之舉。

當然,每個不是自願的受到暴力的威脅,強迫的女人都會奮起反抗,鬥打,不讓施暴男得逞,達到施暴目的,直到精疲力盡,實在抗不過施暴男人,鬥打不過施暴男人或昏暈過去,才會悲憤的接受到身心的巨大傷害,向施暴男提供安全套,免受更加巨大的傷害。一般來說,女人是柔弱的反抗不過施暴的男人,也鬥打不過施暴的男人。

但在反抗施暴男,與施暴男鬥打時,應保留證據,來證明男人是通過威脅,強迫,暴力下實施的性行為。來證明女人自己是不願意的,是違背女人的意志的。釆取用手機偷偷錄音,錄下施暴男的語言和行動的聲音,來證明女人自己是被施暴男強姦的。保留與施暴男反抗,鬥打被施暴男撕破的衣服,抓傷的肌膚和瘀積,保留精斑,保留現場,作為被施暴,被強姦的證據,來證明施暴男實施強姦。

這樣,女人就是提供了安全套,也證明自己是被強姦的,施暴男也會得到法律相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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