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替代“工資薪金”稅務風險警示!

“勞務費”替代“工資薪金”稅務風險警示!

“工資薪金”變“勞務費”高新技術企業被查

甲企業人為降低職工總人數,以達到享受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和少繳納養老保險的目的。甲企業為了滿足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定的條件而弄虛作假,這樣不僅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而且很可能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今後不僅享受不到稅收優惠,而且企業信譽也會受到影響。

案情簡介:

某稅務局對甲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情況納稅評估時發現,三年來甲公司銷售額以每年20%的比例增長,所得稅稅負高於同行業平均水平,其他各項納稅評估指標較好。但是,甲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本年研發人員數”、“本年職工總數”及“本年研發人員佔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三個指標均未發生明顯變化,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經營特徵,由此讓稅務人員產生疑惑。

通過了解得知,三年來甲企業並未增加生產設備,僅是對關鍵設備進行更新改造及生產技術上改進,使得生產能力有了一定幅度的提高,但不是造成甲企業生產規模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為此,稅務人員對甲企業進行了五項實地核查,即生產計劃及安排記錄、員工考勤表、加班補貼表、工資支出及社會保險繳納原始憑證、個人所得稅扣繳明細表等資料。

通過核查發現兩個異常情況:

一是各部門員工考勤實際人數總和大於《企業基礎信息表》上的職工人數;

二是職工的社保繳納比例遠高於當地同類企業水平。再結合此前發現甲企業“勞務費用”支出數額較大等情況,稅務人員判斷甲企業可能將部分員工工資以勞務費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費用。

原來,甲公司發現稅務人員對高新技術企業往往檢查是否有虛增技術人員的現象,很少檢查企業職工總人數,便決定反其道而行,真實地反映技術人員數,人為降低職工總人數,這樣不僅可以滿足科技人員佔當年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於10%,而且還可以達到企業少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目的。

提醒: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相關規定,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

一般情況下,在職人員的報酬計入“工資薪金”,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的報酬計入“勞務費”。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鑑別。但不管在職人員、兼職或臨時聘用人員若累計工作時間滿183天以上的,應歸入企業的職工總數。

因此,雖然甲公司將部分員工工資以勞務費的形式列入了成本費用的方式以達到減少職工總數的目的,但根據法規的規定,甲公司以“勞務費”支付的報酬的人員,若符合累計工作時間滿183天規定的,也應計入職工總數的範疇。勞務費是個坑,不是想開就能開的。

虛列人員工資,被罰30萬

一家新三板公司最近公佈的被稽查案例:

某公司2011年賬列應付工資科目為5,013,120.00元,其中列支工作人員工資2,779,470.00元,銷售及相關人員工資714,500.00元,外勤人員工資1,519,150.00元。

檢查發現,賬列外勤人員發放的工資其中有1,211,400.00元無簽字記錄、轉賬憑證或收據等有效發放依據。對於無有效發放依據的工資屬多列工資1,211,400.00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02,850.00元。

稅務稽查的時候不僅稽查了工資表,還要去核查簽字記錄、銀行轉賬、收據等。僅僅憑一張工資表就想矇混過關,肯定是不行的!

大家或許都懷著這種心理:

第一,虛列工資稅務不上門核查,基本發現不了

第二,虛列工資金額往往不大,一般不容易預警。要是這麼想可就大錯特錯了!

稅務主要稽查四個方面

根據企業情況,稽查人員針對企業賬簿中的工資費用項目,從四個方面入手實施核查:

一、是審核工資支出憑證。

檢查企業的人員花名冊、考勤表、工資明細賬和計算表,審核工資發放 憑證與銀行代發工資卡等憑證資料的數據是否對應無差異。

二、是核查企業職工人數、薪酬標準是否存在異常。

稽查人員分析企業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生產規模,核實從業職工人數和薪酬標準,重點核實月工資額低於3500元的人數佔比情況。

三、是檢查“賬實”差異。

審查分析企業“應付職工薪酬”賬戶與實付工資總額是否對應,核對各種津貼、補貼、獎金的發放是否正確。檢查“應付福利費”賬戶支出情況,核實企業通過該賬戶發放現金和實物的具體情況。

四、是結合第三方信息分析企業數據。

利用金稅三期系統和社保系統,核查工資表中人員與企業繳納社保人員在數量上是否存在較大差異,並對企業申報個人所得稅人員的比例和收入情況實施核查。

附:工資表9個涉稅風險!


1、工資個稅計算是否正確

重點檢查工資表中代扣的個稅金額是否依法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是否存在人為計算錯誤、故意少交個稅的情況。

2、人員是否真實

重點檢查工資表上的員工是否屬於公司真實的人員,是否存在虛列名冊、假髮工資現象。

3、工資是否合理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4、是否申報了個稅

重點檢查企業工資表上的人員是否均在金稅三期個稅申報系統中依法申報了“工資薪金”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5、是否存在兩處以上所得

個人取得兩處及以上工資、薪金所得,應固定一處單位,攜帶個人身份證及複印件、發放工資、薪金的合同及發放證明,於每月15日前,自行向固定好的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合並申報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

6、是否存在已經離職人員未刪除信息

重點檢查企業工資表中是否還存在人員已經離職、甚至已經死亡等,但是仍然申報個稅,未及時刪除這些人員的信息的現象。

7、適用稅目是否正確

重點檢查企業是否存在在計算個稅的時候是否故意把“工資薪金”項目轉換為“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把高稅率項目轉為低稅率項目,造成少申報個稅。

8、年終獎計稅方法是否正確

對於僱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採取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計稅辦法。

注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

9、免稅所得是否合法

重點檢查工資表中的免徵個稅的所得項目是否符合稅法規定,如免徵個稅的健康商業保險是否符合條件、通訊補貼免徵個稅是否符合標準等。

‖來源:中國稅務報、明稅、稅來稅往、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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