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今天和大家探討的主題是,新稅法下勞費的財稅處理,這個新稅法是指,今年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2018年28號公告,關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及新的個人所得稅法頒佈之後對勞務費影響。

國地稅合併之後,按照國務院的統一安排從2019年1月1日起全國職工的社保全部由稅務機關來監管,這也是對企業財務人員影響比較大的一個政策。顯然,如果社保費用由稅務機關來徵繳,管理的嚴重、徵繳的效率會大幅度提高,在當前情況下,我們企業怎麼來迎接這個挑戰,是大家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

首先,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和職工存在僱傭關係,除了全日制用工外,其他的我們都要給他們繳納社保。

我們可以看一下《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這兩個法律文件,我們企業和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除了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以外,其他存在僱傭關係都必須由企業給職工繳納社保,這是企業法定的一項義務,當然如果簽訂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在社會保險法裡面規定由當事人自行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別

勞務合同指的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這是一個官方的定義。

首先,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他們的主體資格是不同的,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比如,個體工商戶或者民辦的非企業單位等等,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

勞務合同可以雙方都是單位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是某一個個人。在我們日常工作中,最常見的企業和企業之間簽訂勞務合同。企業把一部分勞務分包給另一個企業,或者說企業把勞務分包給個人。

第二個方面的區別就是主體的性質及其關係是不同的,比如,在勞動合同中雙方主體存在經濟關係,也存在行政隸屬關係,因為勞動者除了給企業提供勞動以外,還有接受管理,要服從用人單位的統一安排、遵守規章制度。

勞務合同是不一樣的,合同雙方只存在經濟關係,按照提出的標準幹完活給錢就可以了,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 所以說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僱主義務不同

在勞動法規中,勞動法規給用人單位強制性的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要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等這些社會保險,必須支付勞動者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等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就不一樣,把勞務分包給他個人,價格是多少是相互協商的,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最低的勞務費的標準。

調整的法律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有《合同法》《民法》調整,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會計處理不同

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

不納入發包人的工資總額,一般由對方開發票或者是開收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的規定,有可能對方給我們提供收據就可以,不通過應付職工薪酬來核算,不屬於我們企業的工資薪金。

稅務上說的“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我們平時所說的勞務外包,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外包,也包括銷售服務,我們平時所說的勞務合同中勞務和增值稅法規中所說的勞務不完全一樣。我們平時所說的勞務包括了增值稅法規所說的這種勞務服務。

比如說,修理修配勞務,物流輔助服務(包括了航空路、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倉儲服務和收派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包括認證服務、鑑證諮詢服務)、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了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建築服務等等。

把相應的勞務分包出去怎麼來交稅呢?實際上和具體的業務有很大的關係,比如說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把一部分業務分包出去,那麼分包方要給總包方開發票的,這時候開發票交稅就要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6%開發票交稅。

比如說一個諮詢公司的諮詢業務,讓另外一個諮詢公司做,那麼將給他支付諮詢費,諮詢公司給總承包單位要開具諮詢服務發票,給總包方開具6%的發票。

比如說清包工就是建築勞務,建築勞務分包就是按照建築業10%給總包方開發票,按規定建築服務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其他的勞務分包在稅法裡面沒有規定簡易計稅方法,只有建築服務的清包工規定了簡易計稅。

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那麼如果我們在工作中分不清它到底屬於哪個行業,這種勞動力的外包就屬於人力資源服務稅目下,按照6%來計稅。

建築行業涉及到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營業稅階段叫純建築勞務分包,到了增值稅階段,在營改增文件中把純建築勞務分包叫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雖然這個是一個勞動力外包,但是屬於建築服務。如果我們和這些勞務公司、這些個人簽訂合同是按照工程承包合同來簽訂的。它的特點是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者只採購輔助材料,這個輔助材料在工程中是相對而言的就是說針對你這個工程它不是主要材料,對於絕大多數施工項目來說,工程施工的主要材料就是鋼材。這個輔助材料和主要材料是相對工程而言的,針對不同的工程,材料所指內容是不一樣的。

那麼只要是沒有采購工程中用的材料或者只採購了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都屬於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也屬於工程承包合同。

人力資源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是指提供公共就業勞務派遣、人才委託招聘、勞動力外包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其實我們剛才說的人力資源服務裡邊就是勞動力外包,有些時候我們沒辦法區分清楚勞動力外包到底是建築服務還是諮詢服務,還是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等等,區分不清楚的情況下,一般都作為這種勞動力外包,作為人力資源服務,按6%開發票,這個是在我們建築行業裡邊也能夠體現出來。

那麼這種業務和我們剛才說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到底有什麼區別呢?我們在工作中主要從下面這三個角度:合同內容不一樣,稅收編碼不一樣,發票輔助信息要求不一樣。

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個人能否提供建築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在建築法規中還規定不得把工程分包給個人,所以說如果從建築法規的角度來說,我們是不能把建築分包給個人的。

稅法的規定,國稅發1996 年127號文件(關於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個文件現在還有效,在這個文件中規定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築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築安裝隊和個人。如果承攬了建築安裝工程作業,其從事建築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該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工地上可能還有我們自己企業的管理人員,另外還有一些零星務工人員

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因為稅務部門只管稅,在稅法文件中沒有說這些沒有資質的人承攬工程是違法的,也沒有說是合法的,在文件中說,只要幹了這個活就得給交稅。所以大家體會一下稅務機關在管稅的時候是怎麼管的,因為我們國家各個部門都是隻管自己部門的事情,所以說至於有沒有違反建築法規這個行為這是由住建部門來管的。當然了,如果是國有單位或者說我們所從事的工程將來要面臨國家審計,我們既要遵守稅法的規定,也要考慮建築法規的規定。

所有的勞務合同我們用工單位都是不需要給他們交社保,而且如果屬於經營所得的話,我們也不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由當事人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當然如果支付的是勞動力外包,就是我們剛才說的人力資源服務裡邊的這種勞務報酬,我們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勞務費:企業發生的勞務費都一樣嗎?新稅法下勞務費要這麼處理。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8年5月14號住建部發布了一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這是一個徵求意見稿。在這個徵求意見稿裡面說建築工人實名制是指建築企業通過單位和施工現場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工人按照真實身份信息對其從業記錄、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工作水平和權益保障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築工人適用本辦法。

這個文件兩個關鍵點:一個是實行實名制的是和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那些單位,從事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這些建築工人要是用這個辦法,而且這個辦法現在處於徵求意見階段,就是還沒有正式的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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