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2018年十大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例


警示!2018年十大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例

案例一“共和國經濟建設元勳”因非法集資自焚

2011年4月13日,內蒙古包頭市惠龍集團董事長金利斌在自己的小車內自焚身亡.

隨著這名在包頭商界舉足輕重、先後獲得2007年共和國經濟建設元勳、2008年包頭市十大年度人物等榮譽稱號的商人身亡,一個涉及1000多人的非法集資案浮出水面.

2008年金利斌給內部員工開會的內容是:員工誰有錢,放在銀行又沒多少利息,放在咱們單位,現在單位有困難,拿你們的錢進貨,給你們利息,讓你們得點利,把你們都扶持起來.據瞭解,金利斌對員工說的給利息,10萬元以下的每月給2分利息,10萬元以上的是3分,比銀行利率高出好幾倍,也就是老百姓常說的高利貸.

一名民間借貸者說,他以月利息3分的高利一次借給了金利斌60萬元,他一個月的利息回報就達到了1.8萬元.

以高利回報為誘惑,採用融資券、借款合同的形式,公開採用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以惠龍公司的名義向1925人或單位,吸收社會公眾資金22.24億元.至案發,僅返還本金8.87多億元,導致7.7億元沒有歸還.

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經調查審計發現,對於初期少量融資增加的財務成本,惠龍公司還能勉強承擔.但後期,為打造複合型企業形象,給上市制造虛假條件,惠龍公司以更大規模非法融資,大量吸收公眾存款,陷入惡性循環.惠龍公司長期負債經營,加之金利斌本人為打造成功企業家的形象,購買高檔轎車,四處贊助捐款,“充門面”型的揮霍消費使企業資金鍊最終斷裂,金利斌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畏罪自焚.(據新華社2012年1月17日報道)

 案例二“在鄂爾多斯不放高利貸,會被人笑話”

石小紅曾是一名紡織女工,案發時為鄂爾多斯市凱信至誠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從2006年底至案發時,她以2.5%-4.5%不等的月利息累計吸收民間資金7.4億元,案發後能夠追回的僅為3.41億元.突然蒸發的4億元財富中,多數是婦女、老人“壓箱底”的錢.

在不到3年的時間裡,她向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就超過4億元,在非法吸金的高峰期,她一天竟支付利息200多萬元,試想有哪個行業有如此高額的投資回報?

據鄂爾多斯市金融監管部門估計,在東勝區60萬人口中,民間放貸規模達300多億元.近年來,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的一些人通過賣地、開煤礦等,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富翁.看著突然出現的鉅款,多數一夜暴富的人不知道該如何理財,於是便紛紛湧向了地下放貸的渠道.(據新華社報道)

 案例三“代辦銀行存款”,實際是金融詐騙

他曾是銀行的代辦員,他是本村人,當他說能夠幫你辦理存款業務,不需要你本人去銀行時,你是否會不設防呢?

2001年11月份以來,河南省湯陰縣五陵鎮農民肖某以原為郵政儲蓄及建設銀行代辦員身份,騙取本村村民信任,先後使該村33名村民在其處存入47筆存款,總計239707元,肖某未向村民出具正式銀行存款手續.2006年案發後退還人民幣22050元.湯陰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金融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被告人肖某向被害人退賠相應經濟損失.(摘自2013年6月7日山東《濟寧晚報》)

 案例四 虛購炒期貨賺錢假象,她非法集資被判無期

她是我們的同學或親戚,她一直炒期貨,後來還成了某證券公司證券和期貨平臺在當地的代理.有一天,她承諾本金無風險,並許以高息或高回報率讓大家去炒期貨時,你動不動心?

39歲的溫州瑞安人林海燕,2007年起,開始向他人集資投資期貨,2008年5月夥同翁某等人設立溫州鑫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違規代理香港華富嘉洛證券有限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平臺,從其客戶的證券、期貨交易佣金中獲取分成.

產生鉅額虧損後,林海燕隱瞞真相,虛構炒期貨很賺錢的假象,以委託炒期貨利潤共享、風險分擔的形式,或虛構運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銀行拉存等項目需要鉅額資金,承諾本金無風險,以高息或高回報率為誘餌,陸續向朋友、同事、同學、老師、親戚、鄰居以及他們介紹的不特定對象繼續非法集資,部分用於前期集資款還本付息、支付回報,部分繼續用於炒期貨、股票.

隨著虧損數額和利息、回報支出的不斷增加,林海燕繼續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拆東牆補西牆,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資金無法週轉而案發.

截至2011年10月下旬,林海燕向他人非法集資數額,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資回報轉入,沒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還本數額的情況下,累計6.4億餘元人民幣,實際騙取集資款不能歸還數額累計4.28343億元人民幣.

2013年12月30日,林海燕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據新華社、浙江瑞安市檢察院《金融檢察白皮書》)

 案例五 聲稱投資房地產,他非法集資19億元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間,江蘇人石國豹成立個人獨資公司,以投資開發房地產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萬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為誘餌,採取口口相傳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備償還能力,仍然置鉅額資金風險於不顧,先後非法向王繼闖等人、向社會大量吸納資金,後潛逃.石國豹非法集資合計人民幣約19億餘元,其中用於經營不足1億元,歸還本息合計9.6億餘元,案發時3.5億餘元未能返還.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石國豹等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法院於2013年6月判處石國豹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2013年10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了對石國豹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摘自2012年1月12日江蘇《宿遷日報》)

 案例六 響應國家產業政策為假,非法集資為真

請你免費聽個健康講座,還送你一份小禮品,同時,免費告訴你一個賺大錢的信息,而且肯定地說,這個發財的信息是國家正在推行的產業政策.很多中老年人聽了後,都難以拒絕.

2009年7月,被告人胡朋接受被告人王福林的安排,成立洛陽市盛鑫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指使所聘用的業務員在街面上選擇中老年人分發傳單或邀請券,以聽保健講座、發放小禮品為名邀至公司或參加公司的宣傳會,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旗號,虛構種植“小茴香”替代菸葉,投資環保產業等事實,承諾返還年利率13%-18%的高額利息,誘使被害人簽訂書面《合作協議》,並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資款.從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共有55名中老年人被騙,金額達人民幣260.212萬元.集資款項除少部分用於公司宣傳等開支外,其餘由各被告人按事前約定比例予以分配.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福林、胡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資金用途,以高回報率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系共同犯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於2012年9月判處王福林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胡朋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王福林、胡朋退出贓款發還被害人.(摘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發佈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資類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 自制存單吸儲,15人同被判刑

像銀行一樣的營業櫃檯,像銀行一樣的存單,還能拿著比銀行更高的利率,這樣的公司誰不愛呢?可一旦真愛,就上當了!

2009年10月,被告人陳松林設立投資有限公司,並任董事長.2009年11月至2012年3月,在未經金融主管部門的批准下,陳松林在公司設立營業窗口,通過公佈利率、對外宣傳的方式,以高於銀行利率定期還本付息的承諾,製作信託單、存單、活期存摺等方式吸引存款,經營金融業務,向社會非法吸收資金.同時,招聘吸儲員,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規定的吸儲任務.

為擴大吸儲規模和範圍,陳松林於2010年1月起在各地陸續設立五家分公司或合作社,聘用被告人謝雲海、馮建平、陳照君等為分公司實際負責人,採取上述方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截止案發,松林公司及其分公司累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象2324人,金額8175萬餘元,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37萬餘元.

大豐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松林、陳必時等15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陳松林系主犯,被告人陳必時等14人系從犯.根據各被告人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於2013年7月判處被告人陳松林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陳必時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其他案犯也分別被判處二年九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人民幣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罰金;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贓.(摘自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0月23日發佈的《全省法院非法集資類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八 電子商務裡也有非法集資案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商務越來越深入我們的生活,變得日常化.非法集資者也打起了電子商務的主意.山西省就有一家這樣的“電子商務”公司.

2006年6月,陳某、張某某註冊成立了山西眾奧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他們宣稱眾奧公司是山西省第一家在電子領域內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電子商務公司,主營業務為網上購物、電子商務,同時利用秦皇島一家鐵礦的彩色照片欺騙群眾入會,謊稱該公司不僅擁有鐵礦,還有乳品廠等實體企業,而且很快就要開辦超市,投資人加盟可定期返還高額利潤.

眾奧公司把購買產品叫做報單,每單定價298元,如購買一件1192元的床單相當於購買4單,報單一個月後,由公司返還本金,再過40天,返還本金85%的利潤,買的產品越貴,返還的利潤越高.為了消除投資人的顧慮,眾奧公司還規定每個人憑身份證一次最多隻能買10單,像模像樣地簽訂買賣協議.

到案發時,該公司在全國10多個省市建有加盟站,陳某等人非法集資3.95億元.同年12月,陳某與張某某等人在眾奧公司沒有新會員投資且無法返還所承諾的利息和本金的情況下,將所控制的500餘萬元分贓後潛逃,直接造成586名會員近450萬元的損失.

2008年,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陳某無期徒刑,處罰金10萬元;判處張某某及相關責任人有期徒刑15年至5年不等,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據新華網2007年6月8日報道)

 案例九 p2p“非法集資第一案”

網上借貸(p2p),是目前很火的一種投資方式.它能直接、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但卻由於沒有具體的監管政策,行業也問題頻頻.2014年,深圳一家法院審理的一個案子,被媒體稱為我國p2p行業“非法集資第一案”.

據瞭解,深圳市譽東方投資管理公司(下稱“東方創投”)是一家網絡投資平臺,向社會公眾推廣其p2p信貸投資模式,以提供資金中介服務為名,承諾3%至4%月息的高額回報,在網上共吸收投資者資金共1.26億元,但這些錢都流入了東方創投的私人賬戶,投向了地產行業,最終經營不善公司倒閉.而1.26億元中,投資者只追回7400萬,剩下的5200多萬,已經血本無歸.

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東方創投兩位主要負責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著名財經專欄作家餘豐慧分析認為,東方創投滿足了p2p平臺涉嫌非法集資的四大要素:資金池模式;發佈虛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資金用於其他投資;發佈虛假高利借款信息,並通過“借新還舊”短期募集大量資金.其最終受到法律懲罰沒有任何異議,也帶給整個社會的警示和思考.(據2014年8月13日《北京晨報》)

 案例十 益萬家?損萬家?

買了東西可以獲得積分,積分積累足夠還能換現金……陝西益萬家公司打著“讓消費者花出去的錢去而復返”、“有錢大家賺”的宣傳口號,吸引了不少下崗職工、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參加,甚至一些低保戶都參與了進來.他們期盼以此“悄悄改變生活”.

結果,生活是改變了,卻不是變好,而是變壞.

2004年9月,陝西人張某採取虛假出資登記註冊的方式,成立了以企業營銷策劃和商品購銷信息諮詢為營業範圍的益萬家公司.益萬家公司利用電視、報紙等媒體,大肆對外宣傳“消費積分獎勵”模式,即公司會員到簽約加盟商家消費,公司根據會員消費積分情況,將收取加盟商返還佣金的40%以獎勵的方式返還給消費會員.但在實際經營中,張某等人採取“現金積分獎勵”模式向會員非法集資,即公司會員在未消費的情況下,直接用現金購買積分(一元一分),200分為一個兌獎權,兌獎權越多,得獎勵款越多.

益萬家公司共累計非法集資8600餘萬元,案發時尚有4770餘萬元未能返還.2005年1月公安機關接到報案,查明瞭這起集資詐騙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大案.經法院審理,張某等人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相關涉案人員無期徒刑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008年8月1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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