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租”後失聯、隱瞞房屋信息……中介“空頭支票”讓買房者兩頭空

“代租”后失联、隐瞒房屋信息……中介“空头支票”让买房者两头空

房產評估、代理諮詢、擔保貸款……隨著房產中介涉及的業務範圍越來越廣,“粉絲”量也是一路飆升。

近年來,我市法院受理的房產糾紛案件有一定上升趨勢,其中,由房產中介公司參與居間的案件佔有一定的比重。

為避免買賣雙方誤入陷阱,記者整理了典型案例,並聯系律師以案釋法,剖析房產中介存在的“貓膩”。

“代租”后失联、隐瞒房屋信息……中介“空头支票”让买房者两头空

中介人去樓空 房租難要回

小王有處房屋想出租,他通過朋友圈和一些平臺發佈了大量租房信息,詢問的人不多。在小王一籌莫展時,有家房產中介公司與他取得了聯繫,表示可提供代租服務。

“不用自己出錢,還能快速把房屋租出去。”小王覺得這事可行,毫不猶豫地與該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小王授權該公司代為出租房屋。

簽訂合同後,小王依照約定將房屋交給了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也沒有讓小王失望,很快就將房屋出租給了他人。小王非常開心,租房一事讓中介公司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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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稱要按季度給小王付租金,小王平時也大大咧咧,就同意了。不過,中介公司僅支付了他一個季度的租金後,便不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

小王多次打電話聯繫中介公司,發現電話打不通了,當他來到公司門店欲詢問原因時,發現門店已經關門,公司人去樓空。

小王一紙訴狀將這家房產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拿回自己的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中介公司與原告小王簽訂的《房屋出租委託代理合同》真實有效,被告應向原告小王支付拖欠的房租,同時還需要支付一定違約金。

律師說法

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趙全祿律師表示,本案提醒人們需要注意的是,當房屋租賃、買賣需要委託房產中介時,一定要查詢你所選定的房產中介的企業規模、經濟實力、經營業績、業務人員的素質等各項可以體現企業信譽的必備要素,

以防個別懷有投機心理的房產中介公司把中介服務當成“一錘子買賣”。

本案中由於小王本人的失察,選擇瀕臨倒閉的公司,導致損失也就理所當然了。即使官司勝訴了,倒閉的公司是否有履行判決的能力,都在兩可之間。因此,選擇中介公司務必謹慎。

“空頭支票”讓購房者房錢兩失

從胎教到高考,家長可以說不惜重金、不遺餘力。市民李某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準備提前為孩子購置一套學區房。

為速戰速決,李某聯繫到了某房產中介公司,看好房屋並商議了價格後準備購買。不過這中間卻出現了一段“小插曲”,原來,李某有不良信貸記錄,意味著他無法貸款購房。

向中介公司及房主張某說明情況後,中介公司人員信誓旦旦地承諾,有辦法幫李某“擺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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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李某通過房產中介公司與房主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向房產中介公司交付了各項費用,向房主張某交了首付房款。

李某的貸款並沒如房產中介公司承諾的那樣“順利搞定”,他只好與房主張某協商,依合同約定扣除了上萬元的違約金,後張某將房款退還給李某,雙方解除了房屋買賣合同。

而房產中介公司僅向李某退還了押金,並表示對其他事項概不負責。李某覺得不公平,遂將房產中介公司訴至法院。

隨後,法院判決被告房產中介公司退還原告李某定金及貸款手續費,並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趙律師表示,房產中介公司許下的“空頭支票”,最大的問題就是最終可能由買賣雙方自己買單。

《合同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某與房主張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就應當履行合同的約定,李某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然要對房主張某承擔違約責任。但

李某對張某的違約是由於房產中介對李某的虛假承諾引發的。

個別房產中介為促成合同、賺取佣金,可能會對當事人進行虛假的承諾,因此,當事人通過房產中介購買房屋簽訂合同時,應當將房產中介列入當事人,對房產中介的權利義務也進行約定,如果房產中介一旦有虛假承諾或隱瞞客觀事實的行為,就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

為賺取佣金隱瞞房屋信息

接了鑰匙住進新房,因房屋無法過戶又搬了出去。前段時間,於某與某房產中介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合同中約定,於某經房產中介公司介紹,購買了程某名下的一套房產。

很快,於某按照約定支付了購房款和房產中介的佣金,並拿到了房屋鑰匙。在過戶流程中,於某多次催促房產中介公司和程某配合過戶,對方卻以種種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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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於某並未在意,認為自己已經住進了新房,過戶是早晚的事。直到後來他意外得知,程某的房子早已被法院查封,根本無法過戶,甚至未來這套房子是否屬於他,也還是未知數。

得知這一情況,於某氣憤不已,以房產中介公司和程某故意隱瞞房屋信息為由,將雙方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二被告退回購房款、佣金及相應的損失款。

律師說法

趙律師稱,《合同法》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本案中,房源信息由房產中介公司向原告提供,其有義務核實居間房產的相關信息,因居間服務不到位,造成最終買受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居間服務並未完成,應退還買受人交納的房款,無權收取佣金,且應當賠償委託人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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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 編:李佳明

審 核:代寶柱

監 制: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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