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案回放:當事人實施了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以不起訴結案

2014年9月13日,律所受理了一宗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指派我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服務。食品安全,關乎老百姓的基本生活,該案發生後,共抓獲6名嫌疑人,在當地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在向辦案單位依法提交辯護告知函、查詢案件基本情況時,辯護人明顯能感受到辦案人員對當事人該種行為的氣憤情緒。多年的經驗告訴我,辦案人員一般都很理性,但當案件承辦人對嫌疑人的不法行為在個人情感上已經形成負面評價時,辯護工作的難度將會更大。律師提供辯護服務5個月後,2015年2月13日,檢察院對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的該名當事人做出不起訴決定。

舊案回放:當事人實施了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以不起訴結案

案卷記錄了律師在5個月內的主要工作,不完全統計,服務總小時數超過100,先後會見9次,前往有關部門提交各種文書16份,除檢索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案例外,還檢索了相關食品標準,諮詢了相關檢驗鑑定機構,對著電腦屏幕拍照閱卷(那時候還沒有光盤),把偵查卷中各類證據分類整理逐一梳理比較,先後與辦案單位聯繫10多次(那時候還沒有完全落實辦案單位主動告知律師程序轉換信息,現在也沒有,但現在有APP,雖然有時不準確,已經好很多)。

經過辯護人仔細研判,該案的核心證據物證(現場扣押的食品)存在重大瑕疵且無法補救,無法形成邏輯嚴密的證據鏈,辯護人及時將該意見提交辦案單位,引起高度重視,檢察機關雖然通過退查補偵程序進行補救,但最終還是無法彌補。

舊案回放:當事人實施了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以不起訴結案

辯護人之所以能發現物證的瑕疵,主要是在多次會見當事人過程中仔細詢問了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每個細節,並在偵查卷的相關證據材料中得到了印證。很多律師對會見當事人的次數比較敏感,一般來說,是正確的,家屬總是希望律師能經常去見,但如果不能對當事人起到法律上的幫助,完全沒有必要,要知道律師會見一次的平均時間為2-3小時(僅指本地律師),且隨著辯護全覆蓋、而會見場所有限的情況下,目前我們都是要趕在看守所上班前去排隊,需要的時間更多。

掩卷長思,刑事辯護中遇到類似本案的核心證據重大瑕疵的機會對於當事人和律師來說,並不多,因此,並不具有代表性,但律師在接受委託後,一般都會竭盡全力去“賽跑”,要和日益精英化的警官、檢察官、法官比賽學習新規則的速度,要和警官、檢察官、法官專業分工的團隊比賽身體素質,要在不同程序中有限的法定期間爭分奪秒…

20190213韓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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