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聰明!男子用假信息籤勞動合同再維權 結果因涉嫌詐騙被抓

四川手機報報道 5月6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2018年度成都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狀況白皮書》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男子張某某因重大過失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反而起訴公司索要兩倍工資的案例尤其引人關注,張某某因涉嫌詐騙已被警方控制。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張某某就是利用這條法律,動起了歪腦筋,進行“假維權”。成都中院民六庭法官羅健文介紹,張某某主張其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與某營銷策劃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於是起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289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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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訴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視頻顯示,公司人力資源部工作人員將書面勞動合同等入職資料交給張某某後,張某某將勞動合同帶離現場。公司另提交載有手寫的張某某身份信息、聯繫電話以及簽名的勞動合同,其上載明的張某某身份證號的出生年份與張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身份證號不同。“但是身份證號前後幾位數字卻與張某某的真實身份證號相同。”羅健文介紹,張某某否認勞動合同為其所籤,辯稱公司另有一名重名同事“張某某”,公司提交的書面勞動合同系重名同事所籤,並申請對簽名真實性鑑定。

經公安機關核實,公司提交的勞動合同上載明的所謂“張某某”身份證號碼未查詢到相關身份信息,顯示為不存在該號碼。另經裁判文書網查詢,張某某從2007年至今20餘次向不同的用人單位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其中多起案件中均包括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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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是一項懲罰性責任,旨在懲罰用人單位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方式,排除勞動者合法權利,增加勞動者依法維權難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雖是公司應盡的義務,但各方均應誠實守信的促成簽訂合同文本。勞動者存在明顯重大過失而導致書面勞動合同文本未簽訂的,公司已善意促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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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張某某否認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名的真實性,但從公司提交的視聽資料中查知公司已將書面勞動合同文本交予張某某,應認定該公司已善意促成合同簽訂。結合張某某未合理說明該勞動合同文本最終去向,陳述與其重名的“張某某”的身份信息無法查證,以及張某某近年來提出大量勞動爭議訴訟熟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懲罰責任的法律知識等事實,能夠客觀說明張某某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存在明顯重大過失。綜合全案判斷,應視為公司已履行了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定責任, 即使經鑑定公司提交的書面勞動合同非張某某本人簽訂,也不影響本案最終結果。因此,法院對張某某的鑑定申請不予准許,對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訴請,不予支持。

目前,張某某因涉嫌詐騙已被警方控制,正在走刑事程序。

法官提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是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該宗旨也是民事活動誠實守信原則在勞動法律領域的具體體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均應堅持誠實守信原則。當用人單位已經善意地促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情況下,因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導致最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承擔懲罰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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