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不起訴權”,要“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正確適用不起訴權是新時代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需要。如何用好不起訴權,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的檢察產品?


用好“不起訴權”,要“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圖為大會會場

4月25日,在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主辦,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承辦的“不起訴權的合理適用”專題研討會上,專家學者、來自全國檢察機關檢察理論實證研究聯繫點的多位代表,共同圍繞正確適用不起訴權以及防止不起訴權濫用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

適用——

敢用善用不起訴權

用好“不起訴權”,要“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不起訴權作為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權力,是公訴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抓手。

從立法進程來看,刑事訴訟法在修改過程中對檢察機關的各種不起訴權不斷豐富完善。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機關免予起訴權和法定不起訴權;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免予起訴修改為酌定不起訴,同時規定檢察機關對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我國不起訴制度的基本框架由此確立。此後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也曾做過部分完善,但是基本的框架結構沒有變化。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訂時,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檢察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附條件不起訴權。2018年第三次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又新增了檢察機關在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訴決定權,即犯罪嫌疑人自願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至此,法律已經賦予了檢察機關五種不同類型的不起訴權。

起訴裁量權是檢察機關不起訴決定權的重要內容。不起訴權能否合理適用,則是對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能力的考驗。如何敢用善用不起訴權,正確有效發揮不起訴權的功能和價值?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聶建華表示,首先要準確理解、把握不起訴制度的要義,才能發揮制度功效。要準確把握法律精神和政策要求,以正確的理解為基礎,以正確的理念為指導,以政策的要求為方向,防止片面理解、機械執行和盲目照搬套用。要淡化實體評價和實體處分,突出不起訴的程序價值和社會治理功能。聶建華強調,要結合法律理論與實際案情辦案,在充分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礎上,靈活把握刑事政策,結合法律修訂後的新程序、新制度綜合運用不起訴權,才能實現司法公正和辦案效果的有機統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檢察機關要敢用善用不起訴權,除了要解放思想,更要從整個刑事政策的宏觀角度,從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角度來考量,將適用不起訴權的效果最佳化。

規範——

“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用好“不起訴權”,要“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檢察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應該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會代表認為,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正確把握起訴和不起訴的界限標準,依法適用不起訴裁量權。在審查起訴工作中,要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和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要堅決不訴。對於初犯、從犯、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起的案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依法適用不起訴,兌現“寬”的政策,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

長期的司法實踐證明,恰當運用不起訴權,對保障人權、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發揮著重要作用。不少專家學者認為,目前,檢察機關還存在不起訴權適用不當的現象,必須進行規範,以防止濫用。

江蘇省檢察院巡視員方曉林表示,檢察機關在作出不起訴決定時,通過對不起訴的釋法說理,將案件中如何採信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既可以有效規範自身行為,確保不起訴權的正當行使,還可樹立檢察機關的良好形象,增強司法公信力。

方曉林認為,應該強化不起訴案件說理,努力將案子既“辦得準”又“說得清”。為此,江蘇省檢察院出臺了不起訴案件說理工作規定,區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等不同類型案件的重點說理內容,因“案”制宜,以群眾能夠接受的方式進行說理。常州、無錫等地檢察機關實行不起訴案件公開審查,全面聽取偵查機關及各方當事人意見,讓不起訴案件接受“陽光監督”。

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教授郭爍認為,對不起訴權的適用進行約束很有必要,首先應該做到“公開”,至少應該是法律文書的公開。一旦不起訴決定作出,應將不起訴決定書在網絡上公佈,群眾可以申請查詢。郭爍表示,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的幾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正當防衛案件中,均製作並向社會公眾發佈了極具說理性的不起訴決定書,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長鄧根保認為,檢察機關不應當僅僅定位為起訴者,還應當是一個程序調節者;應該大膽行使不起訴裁量權,對刑事案件進行程序分流。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副檢察長李辰提出,應該加強對起訴必要性的審查,對於一些可訴可不訴的案件,應該圍繞寬嚴相濟和三個效果統一進行綜合研判。

江蘇省無錫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樂平認為,相對不起訴的適用對象和範圍應該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可以利用刑事政策調整,但必須慎重,嚴格把握。

完善——

多方發力,集結智慧

用好“不起訴權”,要“不枉不縱”寬嚴適度

不起訴權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合理適用不起訴權是今後一個時期檢察機關推動檢察職能科學發展的重要著力點。

與會代表認為,用好不起訴權,意義重大:一是有利於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對不需要判處刑罰的輕微犯罪嫌疑人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教育挽救輕微犯罪嫌疑人,促使其及時覺醒改過自新;二是有利於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團伙。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恰當運用不起訴,促使其中的從犯、脅從犯坦白交代,可以有效地節約司法資源;三是有利於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及時作出不起訴處理,可以使有限的司法力量從長期的訟累中解脫出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緩解訴訟壓力。

如何破解不起訴權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難題?與會代表提出了不少建設性意見。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何挺提到,不起訴制度在適用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和難題值得研究和思考,檢察機關應該通過各種程序和配套制度設計確保不起訴制度適用更合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不起訴體系已經構建起來,但是在實踐層面還有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比如公開宣告制度,有必要進一步探索。

陳衛東認為,權力不能濫用,也不能不用。要確定相對不起訴權的適用標準。他建議從具體的案件類型和犯罪人的主體類型來加以區分,規定一些特定情形,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和正當防衛案件,都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儘量適用不起訴。要建立不起訴權適用的程序機制,同時建立起合理的監督體系,特別是要高度重視內部監督問題。

山西省太原市檢察院檢察長寧建新建議,加強不起訴權的頂層設計,重構案件評價體系,引導基層檢察機關合理使用不起訴權。

李辰提出,關於不起訴案件的公開宣告模式各地都在探索,建議最高檢出臺統一規定。

四川省成都市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何娟提出,應將公共利益作為行使不起訴裁量權的衡量標準,一方面克服以被害人利益為導向帶來的權力濫用或誤用風險,同時考慮公眾整體利益和普遍期待,努力實現公平公正。完善相對不起訴的後續保障機制,充分運用檢察建議等手段,為被不起訴人提供配套的教育、矯治等措施,同時加強對被害人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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