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言法事“買短乘長”怎麼治


明言法事“買短乘長”怎麼治


剛剛過去的“五一”小長假,一些乘客“買短乘長”導致部分列車超載,正常購票的乘客無法上車的一幕再次上演。“買短乘長”怎麼治,成了人們熱議的話題。

手裡拿著車票卻上不了車,買到票的乘客有理由憤怒。出現這樣的結果,“買短乘長”者是“罪魁禍首”。不過,在法律上,雙方並不直接發生關係,而是分別和鐵路部門發生關係。也就是說,在道德和情感上,前者可以譴責後者,心裡可以對其有怒火,但如果想在法律上要個說法,卻只能找鐵路部門。

在這一矛盾中,鐵路部門居於中心地位,能解開這個結的,也只有它。針對“買短乘長”治理,其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採訪給出如下“藥方”:一是針對部分運能緊張區段補強運力,科學安排運輸組織;二是加強列車宣傳引導和秩序管控,引導廣大旅客按車票票面標明的車次、區段、座號乘車,不要“買短乘長”、越站乘車,影響列車運行秩序和後續旅客乘車出行;三是商有關部門增加誠信記錄內容。

第一條,特別好。每到節假日,“買短乘長”問題都特別突出,根本原因在於百姓有出行需要,目前運力難以完全滿足。按照節假日需求配置運力,平時有相當一部分可能要閒置,所以,“完全滿足”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需考量,將來也未必能實現,但通過科學合理安排,補強運能緊張區段,卻可以實現,也應該努力去實現。

第三條“商有關部門增加誠信記錄內容”,建議慎重行事。到目的地的票買不上,於是買張短途票,到了站“賴”著不下來,這麼做的乘客在誠信方面的確有些問題。從結果看,正常購票乘客上不來、列車延遲等情況,也算比較嚴重。不過,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列車在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可以為有需求的旅客辦理越站補票,就是說,相關規定給為“買短乘長”留有“口子”。列車有無運輸能力,乘客無從判斷,基於“買短乘長”的預期,買到短途票,結果中途被告知列車沒運輸能力必須立即下車,此時“賴”著不下去,不能說沒過錯,但和故意擾亂運輸秩序的卻有很大不同。個人建議,對“買短乘長”,如果有其他有效治理手段,誠信記錄的方式儘量不用;如果非用不可,也應“罰當其錯”,承受的代價不應太過嚴重。

重點說說第二條。為了遏制“買短乘長”,鐵路部門日前表示,如果列車沒有運輸能力,將停止辦理越站補票手續,如果旅客沒有按規定補票強行越站乘車,到站後鐵路部門將加收已乘區間應補票價50%的票款。對於加收50%票款,有人認為《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44條本就賦予鐵路部門這樣的權力,此次不過是重申之前規定;也有人認為,該條針對的是“無票乘車”“持用偽造或塗改的車票乘車”等情況,將“買短乘長”納入其中,是對條例的擴大解釋。限於篇幅,不對此做過多闡釋,我想說的是,即便加收50%票款沒有問題,它的作用可能也是有限的。在強烈的出行意願下,“多花幾個錢即OK”,或反而堅定一些人“買短乘長”的決心。而將有無運輸能力的判斷權交給列車,可能引發的乘客與乘務員之間的激烈矛盾,也應及早預見。

在運力完全滿足出行需求之前,這種矛盾會長期存在。鐵路部門給出的幾種治理方式,都不妨一用,但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也不可小視。我們每個人,既可能是買了票卻上不去車的人,也可能是有特殊情況不得不“買短乘長”者;處理這種矛盾,處理的嚴厲性和必要的人性化,都不可或缺,片面強調某一方面,結果恐難美妙。

(作者系本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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