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大部分人都知道,
入职的时候,
需要与公司谈好社保缴纳的事项,但是,
有些公司还存在让员工签订所谓的
“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
让员工自愿承诺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那么,
这种所谓的权利放弃书有没有效力?
线人今天跟大家分析分析。
事件概述
那么员工自己亲笔签写的
“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效力如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仲裁结果
案情评析
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缴纳书”不管是自己自愿并另行获得用人单位补贴;还是被迫签订;这种所谓的承诺放弃权利行为均无效!因为参与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得放弃!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概念解析:《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参加五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法定义务;
其一,用人单位少办理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如只缴纳了四种或者三种;其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所有社会保险,但没有足额缴纳!
以上两种情况,一般第一种都认为符合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定义,第二种有些意见认为,少缴纳并未达到“未依法缴纳”的严重性!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出现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发生以上两种违法情况,建议劳动者一概按照“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进行维权!
实务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并无统一做法,各地各自为政,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北京做法:坚决支持经济补偿
2017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做了明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江浙做法:坚决不支持经济补偿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认为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应当支持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做法:可支持经济补偿,但不能搞突然袭击
广东在这个问题上,既不纵容这种明显不合法行为,但也不鼓励劳动者以此突袭获利,处理手法更有技巧。
广东高院认为,原则上可以支持员工解除合同主张经济补偿,但鉴于是劳动者同意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持劳动者搞突然袭击,应给单位一定期限的改正机会。所以,劳动者在解除前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缴纳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实践中通常把握30天左右),则支持劳动者解除合同获得经济补偿。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客观地说,
以北京、江浙、广东为代表的
三种处理意见都没有绝对的对错,
完全是不同的价值判断
和利益衡量在实务中的体现。
来源 | 劳动法宝网编辑 | 王白玉
閱讀更多 工人在線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