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區法院宣判“仙人跳”敲詐招嫖男、酒吧門口劫財等案件

華商報訊(記者 寧軍)昨日上午,碑林區法院對趙某等3人惡勢力團伙敲詐勒索案、楊某等3人惡勢力團伙搶劫案、馬某某等8人惡勢力團伙搶劫案3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趙某、姚某、張某(女)預謀以提供虛假色情服務為幌子,利用招嫖人員怕被曝光的心理,藉機敲詐招嫖人員財物,3人遂形成一個較為穩定的犯罪團伙。該團伙組織成員先後在碑林區宏信花園小區、小寨華驛精選酒店、金花北路全季酒店等處,以恐嚇、威脅等手段多次敲詐勒索3名被害人財物22538元。

合議庭認為,3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作案,多次威脅他人並敲詐財物,數額較大,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3人以固定團伙形式作案,形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在案發區域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均應從嚴懲處。被告人趙某、姚某繫累犯,應從重處罰。一審分別判處3名被告人二年三個月到一年八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8年11月初開始,被告人楊某、馬某、楊某某一案3人與被告人馬某某等一案8人(未成年)經常糾集在一起,形成了以馬某輝、馬某平二人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在西安市碑林區和平路1+1酒吧、西大街橋梓口十三獸酒吧門口、周邊尋找被害人,故意找碴兒挑起事端,先後對9名被害人實施毆打後強行帶至賓館房間或偏僻地點,劫取被害人財物,並以被害人之名在微信中向其親友索要財物予以劫取等方法,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共搶劫被害人錢款6900餘元及手機7部等物。

兩案合議庭經評議認為,被告人楊某等3人及被告人馬某某等8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上述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搶劫犯罪活動,形成了惡勢力搶劫犯罪團伙,在案發區域與酒吧經營行業周邊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各被告人均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馬某某等8人作案時均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一審判處各被告人七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