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中案:“仙人跳”也要查 嫌疑人與被害人都說彼此曾經關係較好,後因合作“仙人跳”分贓不均才惡化

在辦理一件非法拘禁案中,辦案檢察官發現“案中案”,進而立案監督1人、查清犯罪事實1起。2019年12月24日,經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犯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8萬元;被告人衛某、聶某均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1萬元;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他們合作“仙人跳”

  2019年6月,廬陽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提請批捕的非法拘禁案。案卷顯示,當年5月22日晚,犯罪嫌疑人衛某、郭某、孫某等人在合肥市一KTV娛樂時,發現了被害人聶某,衛某遂以“聶某曾找人打他致其在逃跑過程中手指摔傷”為由,聯合郭某、孫某等人將聶某控制住,並讓她賠償2萬元。因聶某身上沒錢,衛某等3人將其非法拘禁17個小時左右,先後3次轉換地點,並有毆打、拍裸照等行為,造成聶某頭面部、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後聶某乘衛某等人外出吃飯,逃離現場並報警。次日凌晨,衛某等3人被抓獲歸案。

  “導致案發的緣由並不像衛某說的那麼簡單,背後很可能有‘案中案’。”辦案檢察官在審查全案證據後發現,衛某的供述和被害人陳述中都提到,兩人之前關係較好,後因一起以“仙人跳”方式敲詐勒索他人時,分贓不均才關係破裂。而且,無論是時間、地點,還是作案手法,兩人的言詞證據都能高度吻合。這引起了辦案檢察官的高度重視。

  立案監督挖出“案中案”

  “應當監督偵查機關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2019年6月,在批捕衛某等3人後,辦案檢察官繼續跟進該案中案。同年7月,公安機關對衛某、郭某和聶某等3人以涉嫌敲詐勒索犯罪予以立案偵查。

  經查,2018年8月上旬,衛某、郭某和聶某等3人同謀以“捉姦”的方式敲詐他人錢財。當年8月,聶某以“談戀愛”為幌子,將微信好友胡某騙至合肥市一賓館開房,並將賓館名稱和房間號發給衛某等人。之後,衛某、郭某分別假扮聶某哥哥和閨蜜到賓館“捉姦”,敲詐勒索被害人2萬元。事後,衛某、郭某分得贓款1.9萬元,聶某分得1000元。2019年8月,偵查機關將兩案合併移送至廬陽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此時,聶某既是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也是敲詐勒索案的嫌疑人。

  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發現,郭某對參與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拒不承認敲詐勒索的事。檢察官在提審時,其依然堅持上述辯解。辦案檢察官對全案證據再次進行梳理:衛某、聶某的供述均表明該起敲詐勒索案系3人合謀;被害人胡某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案發時衝進房間“捉姦”的“閨蜜”就是郭某;從衛某手機中提取的敲詐勒索現場圖片和視頻、支付寶及微信轉賬記錄等證據均顯示,被害人當日被上述3人敲詐勒索2萬元。相關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可以確認郭某參與了該起敲詐勒索犯罪。

  全面查清精準指控

  這些人涉及兩起案件的基本事實都已查清,但一個問題接踵而至:衛某的犯罪行為該如何定性?辦案檢察官介紹,在KVT控制聶某一事中,衛某一開始供稱是因為聶某找人打他,致其在逃跑時摔斷手指,所以要找聶某索要醫藥費。後來的供述中,他又稱是因為生活不順,自己用磚頭將手指砸傷。但他認為聶某曾找人打他,就以此為藉口來敲詐一筆。為查清事實,辦案檢察官再次對衛某進行了提審。

  “我的手指是自己砸傷的,找聶某賠償醫藥費,就是想敲詐些錢。郭某和孫某不知道我手指是怎麼受傷的……”在辦案檢察官著重講清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衛某願意認罪認罰並如實交代。

  辦案檢察官在綜合全案證據後認為,衛某採取非法拘禁的手段向他人勒索錢財2萬元,其行為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郭某、孫某並不知曉衛某的理由系編造,就是按照衛某的要求,採取非法拘禁的方式,幫助衛某索要醫藥費,2人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同時,郭某積極參與以“仙人跳”方式敲詐勒索他人2萬元,涉嫌敲詐勒索罪。聶某雖然是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但其曾聯合衛某、郭某共同實施敲詐勒索犯罪,應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19年12月,廬陽區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一審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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