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最高院裁判拖延履行補償職責則構成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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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願行政均能依法,願天下再無強拆。

■徵地拆遷有套路;高額補償有秘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915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政府,地址:遼寧省阜新市中華路5號。

法定代表人:李兵,該區人民政府區長。

委託代理人:王湘輝,遼寧湘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遼寧省阜新鉅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地址: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四合大街158號。

法定代表人:焦大仁,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雪梅,系北京長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細河區政府)因與遼寧省阜新鉅成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成公司)行政不作為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行終86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鳳雲、審判員張豔、審判員宋春雨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細河區政府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從未責令鉅成公司停產停業,被申請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種球承擔管護義務,申請人對於被申請人的徵收補償工作一直在推進,徵收工作被迫停止是因為情勢變更,農開行政策調整所致。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鉅成公司答辯稱:細河區政府在長達五年的時間拖延評估和徵收補償,導致鉅成公司的種球滅失,有細河區政府動遷辦外業組長的證言為證。細河區政府辯稱從未責令停產停業不符合事實。《東窪子區域龍湖西段路和電工街北段拆遷實施細則》已經規定了搶栽、搶種及搶建行為的處理。二審判決認定細河區政府構成行政不作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論理充分,請求駁回細河區政府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細河區政府拖延履行補償職責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在對本行政區域作出徵收決定後,應及時對案涉房屋進行補償,不應不合理拖延履行補償職責,致使被徵收房屋、土地長期處於被徵收而未獲得補償的狀態,對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造成不利影響。本案中,2011年12月21日細河區政府作出《細河區四合鎮東窪子村“城中村”改造工作須知》,2012年2月17日作出《阜新市“玉龍新城”區域東窪子村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安置補償細則》,同年3月20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公告,決定載明徵收期限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6月21日。鉅成公司總部及花卉示範園區在徵收範圍內,在未達成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細河區政府拖延履行補償職責,直至鉅成公司2015年12月提起訴訟時,仍未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已經超過合理期限,構成行政不作為。二審判決確認細河區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違法,並無不當。細河區政府申請再審稱,因農開行政策調整,後續貸款未能到位導致徵收補償工作無法進行,並非細河區政府不作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故細河區政府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細河區政府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政府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梁鳳雲

審 判 員 張 豔

審 判 員 宋春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陳 默

書 記 員 戰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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