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責令交地,30萬一畝補償仍難逃判決違法!

30萬元/畝的農用地補償標準在集體土地徵收中可謂不低了。然而,就是在政府兌現承諾將這樣一筆補償款下發至村委會的情況下,竟仍然被法院判決確認強制剷除土地上林木的行為違法,並須承擔國家賠償的法律責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兒呢?政府究竟落下了哪一步,才會招致這樣的後果呢?已被摧毀的林木,又該如何進行國家賠償呢?

沒責令交地,30萬一畝補償仍難逃判決違法!

【基本案情:強鏟林木千餘棵】

201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政府與當地某村委會簽訂《徵收土地協議書》,約定村委會將涉案土地交給區政府徵收,用於某主題公園的建設項目;區政府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徵地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給予涉案土地每畝30萬元的各項補償費用。

委託人張先生等人認為涉案項目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補償數額過低,且徵收程序違法,遂一直未與徵收方就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同年4月,區政府強制剷除了涉案承包地上的油松等林木,造成了委託人的重大財產損失。

張先生等人委託了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謝瑞青律師。在明律師隨即指導委託人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區政府強制剷除林木的行為違法,並判決其對當事人的損失予以行政賠償。

沒責令交地,30萬一畝補償仍難逃判決違法!

【法律分析:區政府究竟差了哪一步?】

在庭審中,被告區政府反覆強調涉案土地的補償款項早已按時足額支付給了村委會,是當事人自己拒絕領取。且區政府針對涉案土地是與村委會簽訂的徵地補償協議,與當事人無法律上的直接關係。當事人遲遲不交地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建設項目的推進。那麼,涉案區政府究竟還要履行何種程序,才能合法的剷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呢?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要強制剷除地上附著物,必須經過“責令交地”這一環節,並獲得人民法院的裁定準許,區政府依法無權對土地實施強徵。正是由於涉案區政府“省略”了這一必經程序,才導致其行為最終被市中院判決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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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已被破壞的林木價值怎麼算?】

我們再來看這起案件裁判的另一個亮點,即對《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的充分運用。本案中,因區政府強制剷除林木時未對樹木價值進行評估和證據保全,致使雙方均對涉案損害舉證困難。區政府一度希望法院申請對林木價值進行鑑定,但因鑑定材料不足而導致無法進行。那麼面對這種情況,林木損失的舉證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呢?

《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本案即屬於這種情形,故市中院在判決中認定這一舉證責任要由被告區政府來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47條進一步規定,對於各方主張損失的價值無法認定的,應當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鑑定,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評估或者鑑定的除外;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絕申請鑑定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當事人的損失因客觀原因無法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的主張和在案證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生活常識等,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根據這一2018年的新規定,市中院在判決中針對本案的特殊情況,結合當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對委託人的林木損失進行了酌情確定,即在原有的青苗補償費的基礎上增加20%。本案判決對上述規定進行了充分、準確的適用,對同類型案件的借鑑作用無疑是巨大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對於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地上附著物,被徵收人可以在徵收開始後及時對其價值進行評估,收集並保留能夠證明其獨特經濟價值的證據,以便獲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甚至是賠償。而本案中委託人在強制剷除林木發生前後收集了大量現場視頻、電話錄音、村委會的情況說明等,將區政府的違法強徵行為明確暴露在了法官面前,這同樣是值得廣大被徵收人學習借鑑的做法。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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