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環保督察首入法 督辦不力將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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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河北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當年9月1日起施行。這是國家水汙染防治法實施後,全國首部進行修訂的水汙染防治地方性法規,也是我省史上最嚴的水汙染防治法規。其中,新增湖長制、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環保督察機制與加大違排懲處力度,被業界視作新條例四大亮點。跟小編一起來學習。

解读《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督察首入法 督办不力将问责

新增湖長制

《條例》規定:

解读《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督察首入法 督办不力将问责

省、市、縣(市、區)、鄉(鎮)建立河長制、湖長制,分級分段分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河流、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

縣級及以上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應河湖下一級河長、湖長實施考核。

解读《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环保督察首入法 督办不力将问责

首次將環保督察上升為地方性法規

《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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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環保督察機制,制定水環境保護督察問題清單和整改方案,明確督辦內容、流程、時限,對整改和督辦不力的納入政府核查問責範圍,並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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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創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和生態補償機制

《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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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資金補償、產業轉移、對口協作等方式,建立健全對位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域和河流、湖泊、水庫上游地區的生態補償機制。

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人民政府河流跨界斷面水質目標責任考核以及生態補償機制,並定期向社會公佈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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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違排懲處力度

《條例》規定:

違反以下規定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01

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02

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03

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04

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汙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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