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時間吃魚導致身故,能算作工傷嗎?

俗話說"畜肉不如禽肉,禽肉不如魚肉",魚肉自古就是深受大眾喜愛的食物,魚肉不僅美味,而且營養價值極高,但是吃魚需要適當,一不小心就會引起疾病,甚至會致命。寧夏靈武市一男子就因在工廠餐廳吃魚喉嚨卡刺導致窒息死亡。

寧夏銀川靈武市某工廠員工錢某某中午下班後像往常一樣在工廠餐廳就餐,當日午餐較為豐盛,有魚。吃完飯後就與同事馬某回車間辦公室休息了。下午1點30分,上班點名結束後錢某就覺得自己嗓子不太舒服,還跟同事說可能是中午吃的魚卡了嗓子。之後沒過太長時間錢某的嗓子開始變得沙啞,同事們見狀紛紛勸說其趕緊到醫院救治,但是錢某覺得馬上就到5點半下班時間了,還是再堅持一下。

午休時間吃魚導致身故,能算作工傷嗎?

下班後,錢某覺得肯定就是魚刺卡了嗓子,沒有特別在意,就到職工宿舍旁的私人診所進行診治,該診所醫生並未發現魚刺,給開了頭孢用於消炎。錢某某便放心地回宿舍和工友們一起打牌。到大概晚上九點半左右,錢某某嗓子突然疼到無法講話,工友們立即叫了私家車將其送往醫院。後經醫院診斷,確認錢某某是因患急性會厭炎導致窒息,因搶救無效於2016年4月1日凌晨4時死亡。

錢某某父親錢某向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錢某某為工傷,但靈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其吃魚導致疾病為“傷”不是疾病為由,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錢某不服,於是向銀川市金鳳區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援助律師認為錢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疾病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作期間因疾病死亡應當屬於工傷,故向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午休時間吃魚導致身故,能算作工傷嗎?

本案爭議焦點:錢某某午休時間吃工作餐卡刺導致死亡,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為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 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 傷害。對於職場人,尤其是從事危重職業的人來說,受工傷是難免的,而且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本單位的全部職工繳納工商保險。

對於工傷的認定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午休時間吃魚導致身故,能算作工傷嗎?

本案中,錢某某於中午就餐時間在工廠餐廳吃魚卡刺而患急性會厭炎導致死亡,其因疾病死亡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但對於是否在工作時間,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對於中午就餐休息時間是否屬於工作時間,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一般是按照員工 是否因為公司的原因而無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時間而認定的。 該案中錢某某所在工廠有自己的員工餐廳,而且職工們休息是在辦公室,應當認為員工無法自由支配午休這段時間,所以午休時間應當屬於工作時間。錢某某是在工作時間吃魚卡刺的,而且其有疾病發作是於下午上班之後開始的。錢某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規定。因此,錢某某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判決:興慶區人民法院認為靈武市人社局認定事實不清,判決依法撤銷靈武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午休時間吃魚導致身故,能算作工傷嗎?

吃飯引起工傷這樣的事件在生活中還是比較少見的,但是工傷卻是經常會發生。勞動者就業時一定要注意用工單位是否依法為自己繳納了工傷保險,一旦發生事故一定要及時向有關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是一定注意故意犯罪、醉酒、吸毒或者自殺受傷的就不再屬於工傷了。此外,用工單位在依法履行義務的同時也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作出有關工傷認定的條款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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