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仍使用加盟商標 南充一足浴店被判賠款5萬元

南充一足浴店老闆加盟重慶富僑公司, 在加盟合同到期後仍繼續使用富僑公司的註冊商標, 被對方起訴到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昨(7)日,記者從法院獲悉, 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並賠償原告5萬元。

公證人員深夜取證 足浴店成被告

順慶區男子施策(化名)在金泉路,開了一家足浴店,過去幾年間打著“重慶富僑” 的招牌。2018年4月1日凌晨時分,有4名男子走進了這家足浴店,以普通消費者身份在該店一間包房內消費, 消費後專門到總檯索取了“POS機刷卡單”一張,以及蓋有“重慶富僑金泉路店發票專用章”的“發票聯”一張。這4人還特意對店內含有“富僑” 字樣的標識進行了拍照。

這家足浴店工作人員沒有想到,這是重慶富僑公司委託的律師和某公證處的工作人員, 在對該店侵犯富僑公司商標專有權的行為進行取證。 富僑公司發現施策的浴足店在與該公司的加盟合同結束後, 仍在使用富僑商標從事經營活動, 便委託律師向成都某公證處提出申請, 派律師等人到施策的足浴店消費、取得票據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公證。

2018年8月21日, 重慶富僑公司向南充中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施策告上法庭。

到期後仍使用加盟商標 原告索賠損失20萬

2012年,富僑公司取得“富僑及圖”“富僑足道”“富僑” 等3個商標的註冊商標專有權。

2011年8月,施策與富僑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後, 被授權使用富僑公司所有的商標、商號和服務標識,加盟合同有效期限為5年, 即從2011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合同到期後,施策的足浴店仍在使用“富僑”商標進行經營。2018年6月1日, 施策的浴足店已在工商部門註銷登記。

南充中院開庭審理這起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時,富僑公司請求判令施策停止使用“富僑”相關商標,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富僑公司認為, 施策的經營行為持續時間長, 使公眾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系由我公司提供。 其侵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我公司在當地市場的利益, 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性。

施策辯解稱,富僑公司除了在他的店剪綵當天派人來過外,就沒有再派過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指導。 加盟時間到期後,他與富僑公司電話聯繫過續簽合同的事,但公司稱等他們調整好再說,後來就一直沒有消息。因後期經營不善,股東們商議決定停止加盟。現在店鋪已經轉手。

庭審後,被告施策的浴足店的店招、門頭已經更名。

南充中院審理後認為, 原告富僑公司系“富僑及圖”商標、“富僑”商標,“富僑足道”商標的權利人,依法應受保護。被告的富僑金泉路店在加盟合同到期後至2018年6月1日註銷期間, 一直在其企業名稱中繼續使用原告的註冊商標“富僑”,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註冊商標的市場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經營規模、侵權時間、原告維權費用開支等情況,酌情由被告施策賠償原告富僑公司5萬元。

近日,該院一審判決被告施策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僑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賠償富僑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5萬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法正 記者 何顯飛)

(原標題:合同到期仍使用加盟商標 足浴店被判賠款5萬元)

律師說法 任靜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商標法》 第63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 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本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5萬元損失及維權所用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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