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不能免責的“免責條款”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趙老漢在橫過馬路時被一輛重型車輛碾壓致死,肇事者駕車逃逸。趙老漢的親屬找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肇事車輛違法逃逸為由拒絕賠償。

案情概覽

2017年12月某天,李亮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南向北行駛時,撞上了正過馬路的趙老漢,造成趙老漢當場死亡,李亮則駕車逃逸了。事後,交警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亮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老漢無責任。

趙老漢當時已經82歲高齡了,他一輩子沒成家,無兒無女,父母也早已過世,只有兩個妹妹,大妹妹前兩年因病去世,只有66歲的小妹妹趙娥還活著。由於李亮駕駛車輛逃逸了,趙娥在子女的幫助下,來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曾投保了12.2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50萬元的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

但是,保險公司卻以“被保險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不予理賠的約定,拒絕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進行賠償。無奈之下,趙娥找到了當地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

法律援助中心經審查後認為趙娥符合援助條件,因此指派了當地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律師接受委託後,幫助趙娥提起了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

在法庭上,保險公司堅持認為,李亮駕駛車輛逃逸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以及商業第三者險的約定條款,所以只能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2萬元,超出部分不予賠償。

針對這種情況,律師認為,保險公司代理人提交的投保單屬於格式合同,但是投保單上既沒有註明投保日期,也沒有投保人簽字,不能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及出具保險單的同時曾向投保人提示過具體的免責條款。既然沒有提示過免責條款,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在保險公司不能證實已經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關於免責條款的規定無效,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內向趙娥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7萬餘元。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律師提醒

【说法】不能免责的“免责条款”

肇事後逃逸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投保人購買商業保險的目的雖然是替代自身賠償的義務,但違法行為的後果應當由行為人自行承擔。保險合同將此種情形約定為免責理由本身是沒有問題的。本案中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只是因為其沒有對投保人進行免責條款的提示,如果保險公司能夠舉證證明曾明確說明或提示過該免責條款,那麼趙娥只能找肇事司機要求賠償了。

山西省朔州市山陰縣法律援助中心 李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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