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煙臺居然有人私藏槍支、彈藥?誰這麼大膽!

在烟台居然有人私藏枪支、弹药?谁这么大胆!

非法持有槍支會給自己和他人

都帶來極大的安全隱患,

我國法律規定:

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

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但是,在煙臺,

居然有人私藏槍支、彈藥?

到底是誰這麼大膽!

案情回顧

近日,福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

經法院調查瞭解到:涉案被告人陳某是福山某村人,其於90年代初購買了一支雙筒獵槍及子彈數枚。槍買回來後,陳某經常拿出來保養,槍支性能良好,可以擊發。

2018年2月份,陳某被人舉報家中藏有獵槍。接到舉報後,民警在陳某家中依法進行調查時,陳某主動上繳其私藏的一支雙管獵槍、四發子彈及五隻彈殼。

法院審理

案情回顧

經鑑定書證實,陳某非法持有的槍支具有正常的射擊性能,且以火藥為動力,具有致傷力,認定為槍支,所持有的子彈為彈藥。在法庭審理中,陳某對其罪行供認不諱,並深刻認識到自己對法律不重視,意識淡薄,後悔莫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但鑑於被告人陳某主動上繳槍支,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具有悔罪表現,遂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判處陳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非法持有的槍支依法予以沒收。

法條延伸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法規,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違法擅自持有槍支。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死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公務槍支、射擊運動槍支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以上的,無論其主觀目的為何,也不管行為人是否使用該槍支,應依照刑法第128條的規定,以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陳某購買並藏匿獵槍,因此被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編輯/初雪 審核/洪濤 來源/公正煙臺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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